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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狐因200条短信被索赔300万 创短信侵权第一案

  •   综合原告情书短信的知名度、原告短信在网上的高点击率、搜狐公司短信收入、短信侵权的范围程度、侵权持续时间长短和主观过错大小等各方面因素考虑,原告律师认为,原告300万元的赔偿请求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近日,“搜狐网”因使用200条短信被起诉至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并被索赔300万元。据了解,这是全国短信侵权第一案。该案目前正在等待上海高院关于管辖的裁决中。

合作期满搜狐未撤短信遭索赔

2005年1月31日,原告傅先生将自己创作完成的200篇短信作品,以所在公司名义与被告搜狐公司签订了《短信合作协议》,授权搜狐公司在搜狐网使用原告的200篇短信,供上网用户浏览及手机用户发送。该协议约定:授权时间为1年,从2005年1月31日至2006年1月30日,在此期间获得的短信收入由搜狐公司享有,一年期满后,原告和搜狐公司可另行协商进一步的合作方式。

可一年协议期满后,原告傅先生与搜狐公司却未就新的合作方式协商成功。随后,傅先生多次要求搜狐公司停止在搜狐网站上使用上述200篇作品,但都没有结果。截至傅先生起诉,搜狐网仍在使用这些短信作品,并未表明作者的身份,也未向原告支付过任何报酬。

原告认为,协议期满后,被告继续使用原告的作品已经没有任何依据。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被告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要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300万元的经济损失。

索赔300万有无依据成争议焦点

本案中,争议焦点是原告提出的300万元巨额赔偿请求。昨天,原告代理律师、代索稿酬网负责人上海联业律师事务所王展律师认为,综合原告情书短信的知名度、原告短信在网上的高点击率、搜狐公司短信收入、短信侵权的范围程度、侵权持续时间长短和主观过错大小等各方面因素考虑,王展认为,原告300万元的赔偿请求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据搜狐的财务报表显示,搜狐无线包括短信、彩信等六大业务,其中短信服务是其国内最知名的手机增值服务品牌。目前搜狐短信服务注册用户数超过6000万,日发送短信数量超过500万。从搜狐网公布的业绩来分析,2004年第一季度搜狐公司无线服务的收入达1340万美元,第二季度高达2360万美元。另据其2006年第三季度未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统计,搜狐公司非广告收入1150万美元,其中无线业务收入达880万美元。

王展说,因为对于难以证明侵权受损或侵权获利的具体数额,但有证据证明前述数额明显超过法定赔偿最高限额的,不适用法定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应当综合全案的证据情况,在50万以上合理确定赔偿额。

昨天,搜狐公司代理律师北京市中瑞律师事务所李静传向《每日经济新闻》表示,在协议中,原告是以公司名义授权签署使用的,现在又成了原告自己,这里面有很多矛盾。他表示,由于此案还处于程序阶段,不方便就案件内容进行过多评论,但是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

据了解,2006年12月29日,上海二中院曾受理过此案,后来搜狐公司提出管辖异议,2007年1月25日上海二中院驳回搜狐公司的管辖异议。今年2月9日,搜狐公司又向上海市高级人民院提起上诉,目前正在等待上海高院关于管辖的裁决。(何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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