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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二调”组长沙志刚涉嫌受贿千万被公诉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沙志刚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记者今日获悉,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监测与统计处处长沙志刚,因涉嫌受贿千余万元,被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公诉,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已受理此案,并将择日开庭审理。

  沙志刚现年45岁。1988年,他大学毕业后被分配至一家测绘公司从事野外工作。两年后,他被当时的国家土地局录用。1998年,为了及时、快速、准确地掌握洞庭湖、鄱阳湖洪水淹没情况,沙志刚带领6位专家,攻克了雷达遥感数据应用的一道道难关,顺利完成了洪水淹没耕地和农村居民点状况的监测。监测成果得到了高度评价,并在抗洪救灾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头顶着“光环”和荣誉,沙志刚却没能做到“善始善终”。据检察机关指控,2005年6月至2010年1月间,沙志刚利用担任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监测与统计处处长兼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基础图件组组长的职务便利,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项目投标资格考试时,向参加考试的北京淘源科技有限公司泄露考试内容,并帮该公司承揽相关项目等。为此,沙志刚以股份收益为名,多次非法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贾汛(另案处理)款项共计人民币840余万元。

  另外,2007年5月至2009年12月期间,沙志刚还利用职务便利,接受一公司(另案处理)的请托,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过程中,为该公司违反规定承揽遥感数据及调查底图采购项目提供帮助。为表示感谢,该公司按照沙志刚的要求,以高出市场价人民币200万元的价格,将河北省的调查底图制作项目分包给沙志刚指定的北京淘源科技有限公司。在贾汛的帮助下,沙志刚将该款非法占有。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沙志刚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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