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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民航法》征求意见稿:无人机培训市场到底谁说了算?

无人机如何安全飞行?

  8月9日,中国民航局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以下简称民航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通用航空作为民航的重要组成部分,征求意见稿有哪些涉及到通航领域呢?又对无人机有什么影响呢?

  1、适航审批

  在征求意见稿中,第三十七条涉及到适航审批,明确了适航指令的法律地位,规定航空器尚未取得适航证书,需要从事试验等飞行的,应当持有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颁发的特许飞行证书。

  民用无人机的适航认证一直没有落地,目前无人机想要“上天”只能通过适航认定从而拿到Ⅰ类特许飞行证。

  目前,该类特许飞行证由中国民用航空局适航审定司负责颁发。适航审定司主要负责无人机的生产许可、合格审定、产品的注册和管理等。

  事实上,早在2009年6月民航局就颁发了《关于民用无人机管理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明确了无人机起飞前需办理Ⅰ类特许飞行证且需要按照现行有效的规章和程序的适用部分对民用无人机进行评审。

  2012年1月13日,民航局适航审定司颁发了适航管理文件《民用无人机适航管理工作会议纪要》,就无人机的适航管理问题作出了初步规定。此文件明确了单机检查时以《民用航空器及其相关产品适航审定程序》为基础,对符合Ⅰ类特许飞行证的无人机办理相应用途类的特许飞行证。根据该条款可以判定:当前我国无人机适航管理是对无人机做适航检查而不做适航审定,暂不办理标准适航证,仅对通过适航审定的无人机颁发Ⅰ类特许飞行证。

  征求意见稿重申了特许飞行证书的重要性。

  Ⅰ类特许飞行证适用范围①为试验航空器新的设计构思、新设备、新安装、新操作技术及新用途而进行的飞行;②为证明符合适航标准而进行的试验飞行,包括证明符合型号合格证书和补充型号合格证书的飞行、证实重要设计更改的飞行、证明符合标准的功能和可靠性要求的飞行;③新飞机的生产试飞;④制造人为交付或出口航空器而进行的调机飞行;⑤制造人为训练机组而进行的飞行;⑥为航空比赛或展示航空器的飞行能力、性能和不寻常特性而进行的飞行,包括飞往和飞离比赛、展览、拍摄场所的飞行;⑦为航空器市场调查和销售而进行的表演飞行;⑧局方同意的其他飞行。

  2、培训机构

  征求意见稿还新增了对培训机构的要求。第四十二条规定了航空人员的持续训练考核应该在得到民航局许可并颁发相关证书的训练机构举行。

  “设立从事民用航空器驾驶员、维修人员、飞行签派员训练的学校或者飞行训练机构,应当取得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许可,经审查合格,颁发相关许可证书。用于民用航空器驾驶员训练、考试或检查的飞机模拟机、飞行训练器,应当经过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鉴定批准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无人机驾驶员的培训市场现在特别热,目前认可度比较高的就有好几家。一种是由中国航空运动协会(ASFC)颁发的《遥控航空模型飞行员执照》,简称“RC飞行员执照”,是针对航空模型的。第二种是由中国航空器拥有者及驾驶员协会(AOPA)颁发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合格证》。第三种是由大疆和中国航空运输协会通用航空分会、中国成人教育协会航空服务教育培训专业委员会共同组织的,针对大疆农用无人机进行培训,培训合格的学员可以得到《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操作手合格证》以及慧飞培训中心的《学员合格证书》。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民用航空器的培训需要在民航局许可并授权颁发的机构进行,这对于规范无人机培训市场是一个重大利好。

  3、追踪航空器

  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了对航空器的追踪能力。第一百零三条之一: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加强航空器追踪能力建设,保持对所使用的民用航空器进行有效追踪。

  这一条是针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但对无人机同样有借鉴意义。虽然飞机已经被认为是最安全的交通工具,但近年来重大的坠机事件仍然让人不放心,尤其至今还没找到的马航MH370依然牵动人心。

  无人机的注册目前也正在开展中,AOPA推出了U-Box,联合U-Cloud对无人机进行监管。在使用U-Box时,需要将安装该设备的无人机首先在优云系统进行航空器及运营人注册,注册时选择按U-Box设备号注册,同时将U-Box正面的设备IMEI号作为设备号录入优云系统。注册成功后才可以正式接入优云系统。

  7月曝出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适航管理要求(暂行)》要求起飞重量在250g~25kg之间的无人机申请特殊类(小型)适航证件,美国则对25kg以下的无人机不做适航要求,只是要求250g~25kg的无人机需注册。我国无人机的实名注册应该也不远了。

  4、主管部门

  最后一条与无人机相关的条例是第二百一十三条:本法以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于通用航空、通用机场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管理的规定,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

  明确了无人机的管理是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进行制定。之前无人机的管理基本处于模糊地带,空军、民航局都对无人机有管理权限。笔者私以为,这条法规隐约释放了无人机的管理条例即将落地。

  航空法规的建设一方面对规范管理和优质服务起到一定的带头作用,另一方面对于普及航空文化同样也有积极效果。(来源|宇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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