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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将出台智能网联汽车应用条例;草案正在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明确,智能网联汽车交通违法由驾驶人或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责任。

目前《合肥市智能网联汽车应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已启动征求公众意见。5月17日之前,公众可提意见、建议。

产业创新: 鼓励组建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创新联合体

产业创新发展方面,合肥市将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组建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创新联合体、创新联盟等,联合开展智能网联汽车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同时,在复杂环境融合感知、决策与控制、车路信息安全与协同等领域开展关键共性技术攻关。

征求意见稿提出,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支持建设智能网联汽车检验检测中心、封闭测试场、道路测试线等;支持智能网联汽车整车、关键零部件、研发服务等企业发展,推进一批标志性产业重大项目建设,培育一批创新能力强、质量效益优的产业链生态主导型企业,进一步提升产业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

推广应用:支持智能网联汽车异地道路测试互认

按照征求意见稿,今后,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的路段、区域的开放,以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申请为主,根据实际需求可扩大至合肥市全域。

市、县(市)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支持智能网联汽车商业模式创新,探索多元化、可持续的商业模式。同时,鼓励和支持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主体,探索开展规模化道路运输经营等示范运营活动,并可以收费。

值得一提的是,未来,合肥市还将支持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异地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结果互认。

征求意见稿提出,对已经或者正在国内其他地区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的相关主体、智能网联汽车及低速无人车,在本市进行相同或者类似功能道路测试或者示范应用的,可以结合异地道路测试或者示范应用结果,简化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流程和项目。

事故处理:不配备驾驶人的,处理所有人或管理人

在交通违法和事故处理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智能网联汽车交通违法由驾驶人或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责任。交通事故中,有驾驶人的车辆由驾驶人处理现场并报警,无驾驶人的则由当事人报警,车辆所有者/管理者保存信息。

智能网联汽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配备驾驶人的,交管部门依法对驾驶人进行处理;不配备驾驶人的,依法对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进行处理。

交通事故由交管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进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另外,交通事故造成损害,不配备驾驶人的,依法应由智能网联汽车一方承担责任的,由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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