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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发布“网约车”纠纷审判思路:平台需承担主要责任

涉“网约车”等新型劳动争议给法院审判提出新课题。

  泰伯网讯 据澎湃新闻报道,4月24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与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以此统一相关劳动争议案件裁判标准和执法尺度。

  “网约车”纠纷审判思路:平台需要承担主要责任

  在“互联网+”背景下,诸多新型用工关系案件不断涌现,比如“送奶工”、“网约车司机”等。查询发现,2016年11月30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宣判了首起涉网约车案件。该案中,一辆网约车在运营过程中因乘客开车门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车辆损坏,从而引发损害赔偿案件。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在从事网约车运营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对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责任;仍有不足的,由网约车平台公司对驾驶人的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乘客颜某与涉案网约车公司对超出交强险部分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在此案判罚之前,网约车平台在相关交通肇事伤人事故中的责任,一直备受争议。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但驾驶人与网约车平台的劳动关系如何认定?上述案件中,法院认为,驾驶人系在接受平台指派履行合同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平台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平台公司与注册司机之间,可考虑将其认定为一种新型用工关系。”该案宣判后,海淀法院曾就此类案件调研并通报认为,注册司机根据平台公司的指示,提供劳务服务,从而获取一定的报酬,在法律特征上更贴近于事实上的劳务关系。

  北京高院民一庭庭长单国钧指出,受“互联网+”时代的冲击和影响,劳动争议的纠纷类型已经不再局限于传统类型,“新型用工关系中,劳动提供者和成果接受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趋于模糊化,对法院劳动争议审判提出了新课题。”

  针对网约车领域出现的新型问题和法律模糊地带,单国钧表示,法院为此进行了案例研究,有了基本的审判思路:网约车的平台是操作系统运作的主体,而且拿到了主要利润,一般情况下平台公司需要承担主要责任。

  不过,解决网约车的问题也要结合实际。单国钧同时认为,如果让单位承担过多的的责任也不好,也要给予行业发展的空间,考虑劳动者权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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