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交通委就《上海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文件共八章四十七条,包括总则、航空器与操控人员管理、空域协同管理、飞行活动管理、安全管理、应急处置、法律责任和附则。部门职责方面,市数据部门负责推进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综合监管服务系统(市综合监管服务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维护,统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数据管理,推进全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物联感知体系建设。市数据部门建立跨部门互联互通的统一数据底座,支撑市内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相关数据的归集,依法共享城市地理信息、起降点、通信、导航、监视、气象等数据。
近日,江苏南京市交通运输局就《南京市民用无人机低空飞行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文件包括总则、安全飞行条件、空域使用安全、飞行活动安全、主动安全防控、联合安全管理和附则共7章34条。其中,规定了飞行活动的全流程安全管理,包括计划申报、安全要求、安全责任和禁止行为等,同时对飞行表演、无人机测绘、低空巡检、农用无人机作业、气象探测等特定场景提出了具体要求,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界定。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11月17日。
11月7日,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就《广州市推动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文件包括总则、支持标准和申报要求、申报审批流程、监督管理、附则共5章26条内容,结合《广州市推动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针对鼓励低空整机研发、制造、运营和检验检测能力建设,鼓励重点产业配套,支持企业开展适航审定,支持开设载人无人驾驶、货运应用场景航线,以及鼓励开展低空旅游、航空运动业务等不同政策内容,对各项政策的支持标准、申报要求、申报审批流程等进行了分类明确。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12月7日。
山东省政府近日公布《山东省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包括总则、工作机制、飞行安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6章39条,适用于山东行政区域内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销售、使用等活动的公共安全管理。《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将无人机公共安全管理纳入规划及平安建设内容,并建立公共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公安机关负责防范和处置违规飞行,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低空基础设施建设与飞行服务保障,工信、科技、市场监管等部门则依据职责,分别对无线电频率、核心技术攻关、产品质量等环节进行监督管理,形成协同监管合力。省政府组织建立低空飞行管理服务平台,推动生产、登记、飞行服务、监控警示等数据在不同层级、部门和单位之间共享利用。
8月11日,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公告,就《济南市低空经济产业发展促进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促进办法(征求意见稿)》设七章,共三十五条,包括总则、基础设施、飞行服务、产业发展、应用推广、安全保障和附则。
8月1日,《北京市延庆区低空飞行服务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实施,作为延庆首个专门规范低空飞行服务管理的区域性制度文件,该《办法》对飞行主体、飞行活动、通用机场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其有效期至2027年7月31日。《办法》明确,建立由多部门协同配合的低空飞行活动管理协调工作机制,从基础设施立项建设、净空环境保护、公共安全、应急救援、服务质量监督、赛事管理、气象监测等方面,提供全链条服务支持。延庆区属国企八达岭低空公司作为低空飞行管理服务机构,负责建设和运营低空飞行管理服务平台。从事低空飞行活动的飞行主体,可以通过上述平台提出飞行计划申请。
6月25日,重庆黔江高新区管委会印发《重庆黔江高新区低空经济产业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明确支持低空制造发展奖励、支持低空物流发展奖励、支持载人交通奖励、支持低空教育产业奖励、支持公共领域场景应用奖励、支持企业产业链延伸奖励等六方面奖励办法。其中包括,支持低空场景应用型企业开展城市管理、应急救援、测绘勘探、广告传媒、中继通信、低空运动等相关领域的运营服务(农业类低空场景按国市政策执行),企业自然年内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100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次年起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000万元部分,按每增加500万元给予10万元奖励。
近日,大连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大连市低空飞行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旨在促进大连市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规范低空飞行活动服务管理,提升低空飞行服务便利化、高效化、专业化水平。《暂行办法》共8章28条,包括总则、职责分工、空域与航线管理、资质与人员管理、飞行服务、安全与应急保障、监督管理与附则。办法自2025年7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7月11日。
6月16日,山东省司法厅就《山东省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共分为6章41条,包括总则、工作机制、飞行安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工作,建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分别对公安、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等负有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单位,以及违反禁止性规定的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7月17日。据了解,截至2024年底,山东全省经营性无人机及通航企业达1486家,实名登记无人机7.1万架,持证操作员1.81万人。
近日,《北京市延庆区低空飞行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集意见。文件共7章29条,包括职责分工、飞行主体管理、飞行活动管理、通航机场管理、安全与应急管理等,其中规定了在开展低空飞行活动时需禁止的行为;规范低空飞行活动申报、审批、数据处理等流程;将低空飞行安全应急管理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规范低空飞行活动主体应急处置措施。《办法》拟于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6月18日。
6月12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杭州市智能网联车辆创新应用管理实施办法》。其中提到,市政府加强对智能网联车辆管理工作的领导,依法建立监督管理联合工作机制,制定并落实相关产业政策和工作措施,建立多层次产业技术创新体系,以测试应用促进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全产业链发展。各区、县(市)政府应加强领导,加大财政资金支持产业发展力度,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车辆上路通行的日常监管和联网改造、数据治理等必要的智能化路侧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武汉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将于2025年5月29日起施行,这也是武汉市第一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工作规范性文件,武汉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相关负责人19日对《办法》进行解读。 据悉,《办法》规范了武汉市无人机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确立了安全有序、服务发展、分类管理、协同高效的基本原则。其中,公开了适飞空域、管制空域及临时管制空域;细化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登记、识别牌要求、操控员行为规范等。
国家网信办等四部门印发《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其中提出,国家网信办等四部门印发《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其中提到,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主要包括显式标识和隐式标识两种形式,显式标识是指在生成合成内容或者交互场景界面中添加的,以文字、声音、图形等方式呈现并可以被用户明显感知到的标识;隐式标识是指采取技术措施在生成合成内容文件数据中添加的,不易被用户明显感知到的标识。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近日,株洲市国资委发布关于印发《株洲市北斗时空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据悉,北斗时空产业基金总目标规模15亿元,首期规模12亿元。基金预留3亿元份额,根据实际需要向国家、省级、其他社会资本募集,丰富出资主体。北斗时空产业基金注册在株洲市经开区,存续期10年,其中投资期7年,退出期3年。存续期自北斗时空产业基金在登记备案机构的核准更名之日起。
2月7日消息,为落实民航局关于加快建设低空飞行安全监管体系的部署,及时、准确掌握有关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运行信息和数据,加强分析利用,促进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运行,民航局航安办起草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事件信息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10月19日,在第二届全国低空经济(苏州)产业创新博览会开幕式上,《苏州市低空飞行服务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发布。据悉,办法由苏州市交通运输局起草,将于2024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分为总则、职责分工、飞行服务、应急服务和附则,共5章23条,是苏州市出台的第一个低空飞行服务规范性文件。
10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就《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国家数据局加强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推进登记服务标准化,依托登记信息和政务数据目录,建立健全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建设国家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平台,实现与各省级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平台对接,推动登记信息互联互通。在全国范围内实现电子凭证“一证一码”,支撑登记信息的查询和共享。
2月20日,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对外提供涉密测绘成果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为贯彻落实《测绘法》《测绘成果管理条例》要求,规范新时期、新形势下对外交往和合作中的涉密测绘成果提供管理工作,自然资源部起草形成了《对外提供涉密测绘成果管理办法》。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公告发布后30日。
1月26日消息,今日从深圳数据交易所方面获悉,深圳市福田区率先出台全国首个区县级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办法《福田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暂行管理办法》。《办法》率先提出了公共数据“双授权”机制、“双收益”机制、“1+N+M’多方开发机制。当前,深圳数据交易所与福田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服务平台联合发布的“福田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专区”已在深圳数据交易所交易平台上线,首批推动10个金融创新数据产品进驻。据悉,福田区公共数据产品已累计服务超过95462次。
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日印发《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无线电管理暂行办法》,包括总则,无线电频率、台(站)管理,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电波秩序维护及附则共五章24条,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暂行办法》所称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没有机载驾驶员、自备动力系统的民用航空器。所称微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空机重量小于0.25千克,最大飞行真高不超过50米,最大平飞速度不超过40千米/小时,无线电发射设备符合微功率短距离技术要求,全程可以随时人工介入操控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所称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是指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及实现与其有关的遥控、遥测、信息传输功能的地面设备组成的通信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