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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办法》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政府近日公布《山东省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包括总则、工作机制、飞行安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6章39条,适用于山东行政区域内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销售、使用等活动的公共安全管理。《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将无人机公共安全管理纳入规划及平安建设内容,并建立公共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公安机关负责防范和处置违规飞行,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低空基础设施建设与飞行服务保障,工信、科技、市场监管等部门则依据职责,分别对无线电频率、核心技术攻关、产品质量等环节进行监督管理,形成协同监管合力。省政府组织建立低空飞行管理服务平台,推动生产、登记、飞行服务、监控警示等数据在不同层级、部门和单位之间共享利用。(山东省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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