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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高精导航电子地图管理办法》印发

智能网联汽车在开展测绘活动时,应当使用国家统一的北斗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

近日,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印发《株洲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高精导航电子地图管理办法》,规范智能网联汽车道路高精导航电子地图的管理,确保地理信息数据安全,促进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

株洲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高精导航

电子地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智能网联汽车道路高精导航电子地图的管理,确保地理信息数据安全,促进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地图管理条例》《湖南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自然资源部关于促进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维护测绘地理信息安全的通知》(自然资规〔2022]1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智能网联汽车有关测绘地理信息安全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3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高精导航电子地图(以下简称“高精地图”)的数据采集、存储、传输、处理、制作和成果使用等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精地图,是指含有道路网、车道网、道路标线以及道路设施的几何、属性与关系,支持道路动态数据与自定义数据的接入,辅助道路交通工具自主智能运动与道路交通精细化管理,能够与通用导航电子地图协同应用的电子地图或数据集。

第四条 智能网联汽车安装或集成了卫星导航定位接收模块、惯性测量单元、摄像头、激光雷达及毫米波雷达等传感器设备后,在运行、服务和测试过程中对车辆及周边道路设施的空间坐标、实景影像(视频和影像等环境感知数据)、点云及其属性信息等地理信息数据(含道路拓扑数据)进行采集、存储、传输和处理的行为属于测绘活动,应当依照测绘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和管理。

第五条 从事高精地图生产、保管、利用等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涉及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应当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株洲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是本市高精地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精地图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制定高精地图管理政策;

(二)监督高精地图的生产、使用和更新;

(三)指导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四)协调相关部门,推动高精地图的共享和应用。

第七条 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精地图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落实上级政策,制定本地管理细则;

(二)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开展高精地图审核和备案工作;

(三)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高精地图的生产、使用和更新。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保密、网信等有关部门,对高精地图涉及的数据安全定期开展联合检查与信息通报,维护测绘地理信息安全。

第三章  数据采集与处理

第九条 从事高精地图数据收集、存储、传输和处理的车企、服务商及智能驾驶软件提供商等,应依法取得相应测绘资质,或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开展相应测绘活动。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已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国家统一的北斗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无偿向社会提供导航定位基准信息公共服务。智能网联汽车在开展测绘活动时,应当使用国家统一的北斗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其他单位不得利用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提供测绘基准服务。

第十一条 高精地图的生产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有关规定采集和生产高精地图,并建立地图内容安全审校制度,对可能涉密或者敏感的地理信息数据进行审查和过滤处理。

第十二条 高精地图数据的采集、处理应当符合《道路高精导航电子地图生产技术规范》《道路高精导航电子地图数据规范》等国家行业规范标准,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数据处理者应当在高精地图数据全生命周期处理过程中,记录数据处理、权限管理、人员操作等日志,并采用商用密码技术保护日志的完整性。

高精地图服务单位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应当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用户同意。

高精地图服务单位需要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应当公开收集、使用规则,不得泄露、篡改、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用户的个人信息。

高精地图服务单位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止用户的个人信息泄露、丢失。

第四章  数据存储与传输

第十三条 从事高精地图数据采集、存储、传输、处理以及地图制作的车企、服务商及智能驾驶软件提供商等,应当将存放高精地图数据的服务器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并制定高精地图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所使用的存储设备、网络和云服务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和保密要求。

第十四条 从事高精地图数据采集、存储、传输、处理以及地图制作的车企、服务商及智能驾驶软件提供商等,应当加强地理信息数据全流程监管,确保智能网联汽车采集、收集的用于导航相关活动以及地图制作、更新的地理信息数据直接传输至具备导航电子地图制作测绘资质的单位管理,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接触。

第五章  地图审核与使用

第十五条 高精地图实行地图审核制度。高精地图在交付应用或者公开使用前,应当采用国家认定的保密处理技术进行加密处理,并按规定进行报审和备案。未依法取得审图号的,不得交付应用或者公开使用。

鼓励有资质的企业自主研发地理信息保密处理技术,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后进行试点示范。

第十六条 使用高精地图的车企、服务商及智能驾驶软件提供商等应当严格遵守审核批准的地图使用范围和用途,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数据安全教育培训,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安全。

第十七条 已经取得审图号的智能网联汽车基础地图,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地图审核的有关规定重新报送审核:

(一)道路范围变化超出有关地图审查要求;

(二)采集要素类别有新增;

(三)数据结构、格式发生转换时。

无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每六个月将新增标注内容及核查校对情况按规定进行备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对备案材料进行抽查。

第十八条 高精地图的审图号有效期为两年,审图号到期后应当重新送审。审核通过的高精地图应当按照测绘地理信息数据成果相关规定存储和使用。

第十九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高精地图项目和涉及高精地图的其他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项目的组织实施单位应当汇交测绘成果副本;使用其他资金的,项目的出资人或者组织实施单位应当汇交测绘成果目录。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联合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开展高精地图监督检查工作,加强过程监督和现场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置并监督整改。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实施期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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