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等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二审行政判决书。北京市高院经审理认定,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2014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故对腾讯公司的相关主张予以保护。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一判决是终审判决。
该判决书显示,一审法院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此前认定,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损害了游戏作品名称“王者荣耀”的在先权益,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判令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
2015年11月19日,贵州问渠成裕酒业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王者荣耀”商标,2016年12月28日被核准,专用期限至2026年12月27日。2018年6月19日,针对贵州问渠成裕酒业有限公司注册的“王者荣耀”商标,腾讯公司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其予以无效宣告,理由是侵犯了腾讯公司对“王者荣耀”商标在先著作权。但该请求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
对上述裁定不服,腾讯公司一纸诉状将国家知识产权局告到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贵州问渠成裕酒业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腾讯公司认为,贵州问渠成裕酒业将“王者荣耀”成功注册为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经过腾讯的认可,或者与腾讯存在特定联系。这一行为损害了腾讯公司对《王者荣耀》游戏的作品名称所享有的在先权利,违反了《商标法》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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