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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经委会议透露政策信息:大型互联网平台须发展与规范并重

提出加快健全平台经济法律法规,金融活动要全部纳入金融监管。

近日,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研究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问题时强调,从构筑国家竞争新优势的战略高度出发,坚持发展和规范并重,把握平台经济发展规律,建立健全平台经济治理体系,“反对垄断,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并提出加快健全平台经济法律法规,金融活动要全部纳入金融监管。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坚决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事实上,自去年以来,平台经济反垄断就一直受到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在刚刚结束的全国两会上,这一话题也引起了不少金融领域人大代表的关注。

“平台经济是产业数字化转型升级的重要载体,与数字经济发展密不可分。”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行长郭新明表示,2015年以来,以移动互联网为特征的数字经济进入高速发展阶段,数据流量成为最核心的竞争力,而互联网平台企业依托数据流量使垄断成为可能,并出现“二选一”独家交易、“大数据杀熟”等竞争乱象。如果平台经济的垄断问题不能得到及时关注和正向引导,最终受损的必然是用户和消费者,过度的垄断也会让平台企业缺乏创新动力,不利于数字经济的良性发展。

中国银行研究院发布的报告指出,平台经济的扩展方向包括从上游到下游、从线上到线下、从C端到B端、从科技到金融等,由此形成以科技和数据驱动的庞大商业体。

具体到金融业务方面,近年来大型互联网平台对推进金融科技进步和数字普惠金融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风险隐患也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目前,互联网平台涉足的金融业务主要包括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互联网消费金融等。郭新明认为,这些业务是传统金融业务在互联网领域的延伸,在具有线下金融风险特点的同时,由于平台经济具有资源聚合效应并掌控海量数据,其风险更具突发性和传染性。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行长白鹤祥表示,一些平台公司打着“创新”的旗号逃避监管,搞跨界混业经营、交叉性业务套利,会加剧风险传染。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行长徐诺金认为,一些大型互联网平台通过对支付、小贷、理财、保险、基金等业务进行相互嵌套,无视和规避监管,容易造成风险交叉传染。

徐诺金表示,一些大型互联网平台涉足多类金融领域、跨界混业经营,会形成“大而不能倒”。不仅如此,利用资源聚合效应,互联网头部机构掌控大量数据和市场份额,还会形成垄断,损害金融市场公平竞争机制和金融业务创新发展。

从用户的角度看,近年来,部分大型互联网平台基于数据挖掘下的“精准营销”,容易诱导更多资信脆弱人群掉进超前负债消费的陷阱。白鹤祥表示,有的机构未经授权过度采集用户信息,或滥用数据、算法进行“大数据杀熟”“诱导消费”,损害了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隐私权。

“上述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与大型互联网平台的垄断性相关。”郭新明表示,要促进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健康发展,必须将其全面纳入监管,加强与反垄断机构信息共享和监管合作,督促大型互联网平台树立“负责任金融”理念,切实履行消费者保护主体责任。

白鹤祥认为,应加强互联网平台公司金融活动的审慎监管,遵循“同样业务同样监管”原则,按照实质重于形式落实穿透式监管,加强业务准入和风险管理,坚决防止监管套利,在鼓励金融科技发展和防范金融风险之间求得平衡。

徐诺金建议,规范大型互联网平台的金融业务要做到以下五点。一是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反垄断与防治资本无序扩张、统筹金融发展与金融安全的决策部署,抓紧补齐监管制度短板,采取有效监管措施,提升监管能力,确保金融创新在审慎监管下进行。二是加强宏观审慎监管,建立健全符合新型平台经济发展特点的宏观审慎框架,防止资本无序扩张,防范“大而不能倒”。三是要坚持所有金融活动必须依法依规全面纳入监管,对同类业务、同类主体一视同仁,坚持同类业务适用同等监管规则,大力打击各种违规违法行为。四是注重源头控制。推动建立非法金融业务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的体制机制,规范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市场准入管理工作,探索实行名称和经营范围使用“金融”等关键词语的登记注册和ICP备案报备管理等制度,落实“谁审批、谁主管”的主体责任,从源头上防范金融风险。五是加强个人金融信息和隐私保护,严厉打击用户信息违规商业化运用,严禁金融产品过度营销,诱导消费者过度消费。

不可否认的是,互联网与金融深度融合符合产业数字化发展趋势,体现了更强的金融包容性、普惠性、高效性、便捷性。如何平衡金融科技创新发展和防范金融风险之间的关系?郭新明强调,要进行科学有效监管,不能“一刀切”。对大型平台金融业务不是遏制其发展,而是要通过反垄断监管,引导公平竞争,促进其良性发展。只有依法制止不合理垄断、不公平竞争,新生力量才有竞争发展的空间,才能激发出市场创新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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