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Scan me 分享到微信

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今起实施

激励对象仅限企业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重要技术人员,企业年度岗位分红激励总额不高于当年税后利润的15%。

  3sNews讯 为进一步激发技术和管理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国有科技型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近日,财政部、科技部、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印发《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从2016年3月1日起,将试点政策推向全国。

  《暂行办法》明确了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的适用范围、激励对象、激励方式和实施条件等内容。激励方式包括:可采用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等股权激励方式,或项目收益分红、岗位分红等分红激励方式。

  其中明确,股权奖励的激励对象,仅限于在本企业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重要技术人员,企业年度岗位分红激励总额不高于当年税后利润的15%。大型企业的股权激励总额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5%,中型企业的股权激励总额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10%,小、微型企业的股权激励总额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30%,且单个激励对象获得的激励股权不得超过企业总股本的3%。

  股权和分红激励是国际通行的一种中长期激励方式。据了解,我国此前已在中关村、武汉东湖、上海张江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及安徽合芜蚌等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开展试点。此次扩至全国,旨在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立国有科技型企业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分配机制,调动技术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和科技成果转化。(整理|3sNews 葛宇)

  附: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全文

喜欢您正在阅读的内容吗?欢迎免费订阅泰伯每周精选电邮。 立即订阅

参与评论

【登录后才能评论哦!点击

  • {{item.username}}

    {{item.content}}

    {{item.created_at}}
    {{item.support}}
    回复{{item.replynum}}
    {{child.username}} 回复 {{child.to_username}}:{{child.content}}

更多精选文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