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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新政继续引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鼓励研发机构等通过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方式,优先向中小微企业转移成果。

  国务院办公厅2月18日印发《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发展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促进众创空间专业化发展,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低成本、全方位、专业化服务,更大释放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促进科技成果加快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增强实体经济发展新动能。《意见》具体包含以下要点:

  另在2月17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2015年全国两会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汇报,确定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政策措施,促进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

  会议中,李克强再次强调“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鼓励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通过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并享受以下政策:

  一. 自主决定转移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原则上不需审批或备案。鼓励优先向中小微企业转移成果。支持设立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

  二. 成果转移收入全部留归单位,主要用于奖励科技人员和开展科研、成果转化等工作。科技成果转移和交易价格要按程序公示。

  三. 通过转让或许可取得的净收入及作价投资获得的股份或出资比例,应提取不低于50%用于奖励,对研发和成果转化作出主要贡献人员的奖励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科技人员在成果转化中开展技术开发与服务等活动,可依法依规获得奖励。在履行尽职义务前提下,免除事业单位领导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四. 科技人员可以按照规定在完成本职工作的情况下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开展成果转化。离岗创业期间,科技人员承担的国家科技计划和基金项目原则上不得中止。鼓励企业采取股权奖励、股票期权、项目收益分红等方式,激励科技人员实施成果转化。

  五. 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纳入研发机构和高校绩效考评,加快向全国推广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税收优惠政策,探索完善支持单位和个人科技成果转化的财税措施。更好发挥科技创新对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的支撑和促进作用。

  2014年9月,李克强总理在夏季达沃斯论坛上公开发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号召。

  2015年3月,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进一步提出“双创”概念,打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增加公共产品、公共服务“双引擎”,推动发展调速不减势、量增质更优,实现中国经济提质增效升级。

  从去年至今,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双创”给予公众越来越多的支持,涵盖各类资源、优惠政策、奖励机制等。(文|3sNews 葛宇 陈启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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