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办法》着重在加强基础测绘、强化市场管理、建立测绘成果利用共享机制、法律责任界定等方面提出规范性要求。将进一步强化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公益性质和服务功能,促进基础测绘地理信息在政府管理决策和经济社会各行业、各领域的应用。
根据《办法》,东莞市将建立基础测绘成果更新机制,规定平面坐标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及连续运行卫星定位服务系统应当至少3年维护、监测一次;1:500地形图每年更新一次;1:2000地形图至少每2年更新一次;对经济建设、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及重大工程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定期更新市、镇(街)行政区域地图,市级地图每2年更新一次;镇(街)级地图每3年更新一次;0.5米以上高分辨率卫星影像数据每年采购1次;根据需要,及时开展航空摄影和数字正射影像图制作工作。
为保障东莞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适用性,《办法》要求建立地理信息系统或者建立与地理信息系统有关的其他信息系统,应当采用本市统一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标准;财政投资建立的地理信息系统、涉及电子政务地理信息基础平台或者含有地理信息系统模块的信息系统,应当利用数字东莞地理空间框架成果。
《办法》还要求加强测绘登记备案管理,在东莞市承接测绘项目的省内外测绘单位,不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的,将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广东省测绘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责令限期备案,并将违法情况列入测绘单位信用信息库,作为年度注册的考核内容之一。逾期不改的,处以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据了解,《办法》共分六章四十一个条款,包括总则、基础测绘和其它测绘、测绘资质和测绘市场、测绘成果和测量标志、法律责任、附则等。(龚名扬)

{{item.cont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