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41亿元,用于支持有关地方实施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工程和独立工矿区改造提升工程。
按照“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探索符合本地特色的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模式。
既要有财政资金引领,更要吸引社会资金和公益基金投入。
矿山企业落实“谁破坏、谁治理”“谁破坏、谁复垦”的责任,历史遗留问题由地方政府负责统筹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