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河北、内蒙古、上海、浙江、西藏、青海等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作为试点地区。
形成陆上(海上)风电和地面(海上、屋顶)光伏等资源普查报告、高精度风光资源图谱、可开发量数据库、工作经验总结等成果,并及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