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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向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发出监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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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2日,深交所向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发出监管函:2024年4月17日,你公司披露《更正公告》。公告显示,因工作人员疏忽,导致《2023年年度报告》中年度利润分配情况等部分信息披露有误,你公司对相关内容予以更正。本次更正的信息,不会对公司2023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数据造成影响。你公司的相关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5.1.1条的规定。你公司财务负责人荆钺坤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4.2.2条的规定,对此负有责任。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相关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相关问题的再次发生。

深交所向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杨振华、曹忻军发出监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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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2日,深交所向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杨振华、曹忻军发出监管函:根据北京证监局局出具的《关于对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杨振华、曹忻军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查明的事实,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2019年至2022年年报中未正确核算、列报和披露上海同江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上海宝盈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上海盈江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三家检测场受托经营业务相关的合同义务。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二是2018年至2020年年报中未正确列报和披露对北京飞利信泽渊基金管理中心的投资。2018年母公司单体报表中对泽渊基金的投资成本未按认缴义务进行披露。2020年母公司单体报表中进行了更正,但未追溯调整母公司单体报表的期初余额和比较报表。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六条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第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相关问题导致相关定期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5.1.1条的规定。杨振华作为你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曹忻军作为你公司财务总监,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4.2.2条、第5.1.2条的规定。请你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充分重视相关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相关问题的再次发生。

北京飞利信科技收监管函,因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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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18日,深交所向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出监管函:你公司前期公告的《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警示函》显示,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未恰当评估与划分信用风险组合,信用减值损失计提不准确,长期应收款的会计处理不恰当,2022年财务报表附注中个别项目的上期发生额有误,对于部分需验收确认收入的项目未能及时获取验收单。相关事项反映出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存在缺陷,并导致公司相应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不准确。你公司的相关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4.1.1条和第5.1.1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相关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相关问题的再次发生。

收监管函,东方国信盘初大跌8%,创近2个月新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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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8日上午,东方国信盘初直线下挫一度跌至8%,股价失守10元关口,且创近2个月新低。消息上。因存在财务核算不规范、信披不准确、内控不完善的问题,东方国信收深交所监管函。另外,公司表示和东方甄选没有合作。并称来自运营商的收入只占公司总营收的约43%,不存在客户单一的情况。

深交所向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出监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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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1日,深交所向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出监管函:2023年9月19日,你公司披露的《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事项的专项现场检查报告》显示,2023年1-6月,你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约1457万元购买相关产品,后续该等产品及其他加载了公司软件的产品作为整套定制化产品对外销售。你公司前述募集资金所购买的相关产品实际用于公司现有业务生产经营,未最终投向募投项目。你公司已于2023年9月15日将前述款项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你公司的相关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6.3.1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相关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相关问题的再次发生。

深交所向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出监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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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8日,深交所向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出监管函: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事实,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18年8月开始因借款、担保、票据追索、合同纠纷等你公司及子公司陆续被诉至法院。其中你公司应当不晚于2019年4月11日知悉国♘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合肥分行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要求你公司承担担保责任诉讼事项。截至当日 你公司连续12月内累计涉诉金额6.17亿元已达到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1.08%。你公司未及时披露直至2019年4月30日才在2018年年报中披露了部分诉讼事项。你公司在2019年8月30日披露的2019年半年报中仍未完整披露相关诉讼事项。至此时你公司应披露而未披露的涉诉案件不少于32起金额不低于11.12亿元占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超过17%。你公司的相关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11.11.1条的规定,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的规定对你公司予以书面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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