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以下简称“《测绘法》”)颁布实施以来,对于推进测绘法制建设和测绘依法行政,加强地理信息市场管理,规范测绘行为,提高测绘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保障服务能力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现行《测绘法》实施已接近十年时间,随着中国特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事业单位调整不断推进、测绘技术迅猛发展、测绘需求的发展变化、地理信息产业蓬勃发展,测绘生产、服务方式不断发生重大变革,测绘事业发展的内、外部环境已经发生深刻变化,对《测绘法》的适应性产生了重要影响,部分体制、机制、制度安排因事异时移已经难以适应时代要求,或需要重新布局,或需要进一步完善,修订《测绘法》已经成为当前测绘法制建设的紧迫任务。
一、概念内涵
《测绘法》对测绘的定义是“对自然地理要素或地表人工设施的形状、大小、空间位置及其属性等进行测定、采集、表述以及对获取的数据、信息、成果进行处理和提供的活动”。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进步,我国的经济活动范围已经大大扩展,测绘保障服务的范围也由陆地扩大到海洋,由国内扩大到国外,由地球扩大到其它星球,将测绘的对象限定于地表显然不能适应形势的变化。《测绘法》对测绘的定义的表述较为专业,非测绘专业人士理解起来比较困难,往往会产生误解。地理信息是测绘的重要成果,对测绘的定义虽然隐含了“测绘是获取、处理、提供地理信息的活动”这个关系,但并不明确,使得有人认为测绘部门监管地理信息产业依据不够充分。因此,应根据新的形势对测绘的内涵进行完善,进一步明确测绘的对象和范围、测绘同地理信息的关系,降低文字表达的专业程度,使人们能够更好的认识测绘、了解测绘,使测绘部门能够更好的履行地理信息产业的监督管理职能。
《测绘法》规定基础测绘的工作任务是“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进行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测制和更新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建立、更新基础地理信息系统”。这一规定同当时技术发展水平和需求特点基本相适应。当前,通信网络覆盖范围不断扩大,经济、社会信息化已经发展到较高阶段,为基础地理信息网络化分发服务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与此同时,为适应用户对基础测绘服务方式、服务内容等方面的需求变化,近年来测绘部门通过开展“数字城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试点、示范等方式,加紧探索新形势下的基础测绘服务转型升级问题,目前已经基本确立了构建国家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战略方向,着力推动基础测绘服务由标准化服务向标准化生产、定制化服务转变,由静态化服务向动态化服务转变,由分级、分地服务向协同服务转变,由面对面、柜台式服务向网络化服务转变。与此相适应,《测绘法》对基础测绘工作任务的规定也应作出相应调整。
二、管理体制
《测绘法》确立的测绘工作统一监管的管理体制,体现了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体现了测绘依法行政和加强测绘管理的要求。从工作实际来看,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管力度不大、推进缓慢,这跟测绘管理历史沿革有较大关系。国家测绘(总)局历史上曾经分别由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管理,调整时有的地方没有及时跟进,形成了五花八门的测绘管理模式,特别是市、县测绘管理部门分属建设、规划、国土等不同部门,离“统一、精简、效能”的要求相去甚远,给测绘工作统一监管造成严重的体制障碍。强化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必须首先理顺管理体制。因此,《测绘法》在修订过程中,应该在坚持测绘工作统一监管的管理体制的同时,进一步强化测绘行政管理机构的统一性原则,推动建立机构独立、模式统一、主体合法、层级完整的高效的测绘管理体制。
目前基础测绘是二元化的管理体制,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陆地国土的基础测绘工作,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海洋国土的基础测绘工作。海洋基础测绘是全国基础测绘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基于国土安全等方面考虑,《测绘法》对海洋基础测绘的管理做出以上特殊安排。这种分割管理的方式不利于全国基础测绘的统筹规划和长远发展。当前海洋经济迅速崛起,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正逐步成为国民经济发展新的亮点。明确海洋经济发展的战略定位、转变海洋经济发展方式、优化海洋产业结构、布局临海产业、推进海洋资源综合利用和生态保护、提升海洋服务能力等一系列重大问题,迫切需要基础测绘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支持。这就要求海洋基础测绘将工作重心由为国家安全保驾护航转变为为发展海洋经济保障服务,海洋基础测绘管理职责也理应回归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形成统一的基础测绘管理体制,推动全国基础测绘协调发展。
三、运行机制
按照财权、事权统一的原则,我国对基础测绘实行分级管理,各级基础测绘任务主要根据基础地理信息空间尺度进行划分。这种管理方式有利于充分发挥中央、地方的积极性,但其弊端也日益显现,各级基础测绘建设各自为政,缺乏有效的统筹。各尺度的基础地理信息之间存在较强的关联性,可以通过大比例尺基础地理信息通过缩编的方式得到中、小比例尺基础地理信息。这种缩编生产方式能够大大降低基础地理信息资源建设成本,提高建设效率。与此同时随着基础地理信息服务网络化趋势日益明显,用户需要的是一站式的综合地理信息服务,各级、各地测绘部门分别提供服务的方式越来越难以适应需求的变化。《测绘法》修订过程中要充分考虑以上形势变化,在坚持基础测绘分级管理体制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基础测绘级联更新和协同服务机制,形成基础测绘建设的整体合力。
地理信息产品不同于其他产品,其广泛的复制、共享,不仅不会降低产品的可用性,而且可以大大降低社会成本。特别是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活动,要尽可能避免重复建设。《测绘法》专门设立了测绘成果汇交制度,以推进地理信息广泛共享。从实际来看,这项制度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信息共享后信息所有者的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测绘法》修订过程中要在继续坚持成果汇交制度的同时,进一步保障信息所有者的权益,解决其信息共享的后顾之忧,完善地理信息共享机制。当前测绘部门正大力推进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平台服务代表了基础测绘服务发展的方向,应该从法律的高度强化平台在政府及各部门的应用,确保平台的唯一性和权威性。
四、准入制度
十年前,测绘还是一项具有较强专业技术特点的活动,因而《测绘法》规定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条件。当前,互联网地理信息服务逐渐普及。互联网地理信息服务机构在提供地理信息查询、浏览等功能时,往往也会提供地图标注功能,用户可以将感兴趣的信息在地图上进行标注。标注就其本质而言是测绘活动。因此,互联网地理信息服务这种新型服务方式不仅丰富地理信息服务手段、提升服务水平,更重要的是丰富了地理信息获取手段。这使得测绘方式发生革命性的变化,测绘活动主体由专业测绘人员逐渐扩展到所有人,测绘服务对象同时也成了测绘主体,形成了人人参与测绘、人人享有测绘的“全民测绘”发展趋势。部分测绘领域的专业技术性显著降低,必然要求对《测绘法》有关测绘执业准入的规定进行修改。由于地理信息标注等测绘活动涉及国家安全,继续对测绘执业实行准入管理有其必要性。要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实行分级、分类的精细化准入管理。(测绘发展研究中心 阮于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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