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Scan me 分享到微信

国家网信办就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提供和使用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涉及数据出境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为了促进和规范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7日就《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10月27日。

征求意见稿明确,国家坚持发展和安全并重、促进创新和依法治理相结合的原则,支持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技术研发和基础设施建设,规范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发展和应用。

征求意见稿提出,支持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技术研究,鼓励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技术推广和创新发展。积极推进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与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融合创新,鼓励探索技术融合新应用新业态,培育、发展终端设备直连卫星开发利用和安全产业生态。

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规范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组装、提供、销售和使用支持直连卫星服务的终端设备的(以下称终端设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国家坚持发展和安全并重、促进创新和依法治理相结合的原则,支持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技术研发和基础设施建设,规范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发展和应用。

第四条 生产、组装、提供、销售和使用终端设备,提供、使用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道德,遵守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履行安全保护义务,承担社会责任,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损害国家形象,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暴力、淫秽色情,以及虚假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

第二章 发展与促进

该内容属于精选文章系列, 后获取已享有的阅读权限

升级PRO会员,享有以下权益

  • 解锁泰伯网专业深度文章
  • 免费阅读/下载12篇智库常规报告
  • 免费观看全库直播视频及回放

立即升级会员


还没有泰伯账号?

喜欢您正在阅读的内容吗?欢迎免费订阅泰伯每周精选电邮。 立即订阅

参与评论

【登录后才能评论哦!点击

  • {{item.username}}

    {{item.content}}

    {{item.created_at}}
    {{item.support}}
    回复{{item.replynum}}
    {{child.username}} 回复 {{child.to_username}}:{{child.content}}

更多精选文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