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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山东省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

本办法自2024年5月7日起施行。

4月11日,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山东省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本办法自2024年5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5月6日。

《办法》根据原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印发《山东省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暂行规定》(鲁国土资发〔2007〕237号)进行修订,修订后全文共33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关于审批权下放

近年来,省自然资源厅已委托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1:1万基础测绘成果、大地控制点成果等省级成果。结合简政放权的要求和管理实践,《办法》明确将市级行政区域内的省级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审批权下放至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关部门),方便申请人就近申领涉密基础测绘成果。

(二)关于申请材料要求

根据自然资源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自然资规〔2023〕3号)和山东省实际,《办法》取消了申请材料由相关部门审核的要求。同时,区分了不同类别申请人应提交的申请材料,调整细化了申请表样式内容,增加了对保密管理条件应提交材料的说明。

(三)关于监督管理要求

《办法》第八章明确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情况的监管职责,规定了申请人违法违规造成失泄密等情形的处理措施,强化了监管要求。

(四)关于销毁要求

结合山东省在销毁工作中开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针对申请人使用目的完成后保管的大量涉密成果形成的失泄密隐患,明确和细化了申请人在使用目的完成后销毁所申领成果的时间、方式和具体要求等内容。

附件  :

山东省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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