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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卫星宽带通信应用,工信部向中国广电等运营商印发通知

对系统内动中通地球站(含外籍船舶、航空器、铁路机车、车辆等移动平台设置的动中通地球站)进行有效管理,包括实名制登记。

3月29日,工信部制定的《对地静止轨道卫星动中通地球站管理办法》对外发布。据了解,文件下达通知中包括了中国广播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等多家运营商企业。

以下为通知全文——

关于印发《对地静止轨道卫星动中通地球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工信部无〔2023〕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重大专项工程中心,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航天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卫星网络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播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交通运输通信信息集团有限公司、中信数字媒体网络有限公司,各相关单位:

为促进对地静止轨道卫星动中通应用创新和发展,规范对地静止轨道卫星动中通地球站设置、使用,避免和减少动中通地球站对其他合法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保障相关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等相关行政法规,我部制定了《对地静止轨道卫星动中通地球站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3年3月13日

对地静止轨道卫星动中通地球站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对地静止轨道卫星动中通应用创新和发展,规范对地静止轨道卫星动中通地球站(以下简称动中通地球站)设置、使用,避免和减少动中通地球站对其他合法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保障相关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等相关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动中通地球站是指装载在船舶(含无人船)、航空器(含无人机)、铁路机车(含动车组列车)、车辆等移动平台上,使用卫星固定业务频段,具备在移动状态下与对地静止轨道卫星通信能力的地球站。

第三条 动中通地球站上行业务链路仅限使用5925-6425MHz、14-14.5 GHz和27.5-30 GHz频段,并应严格遵守附件1、2和3所列技术要求和使用条件。下行业务链路仅限使用3700-4200MHz、12.25-12.75GHz和17.7-20.2GHz频段。其中,上行业务链路5925-6425MHz和下行业务链路3700-4200MHz频段仅限船载动中通地球站在距我国海岸线300千米以外时使用。

第四条 设置、使用动中通地球站应按照《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申请办理无线电台执照,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对同频段其他合法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并应采取必要措施提高自身抗干扰能力,避免和减少受到其他合法无线电台(站)的干扰,且不得提出免受其他合法无线电台(站)干扰的保护要求。

(二)应接入已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卫星系统进行通信,并接受该卫星系统的管理。

(三)应遵守国际电联《无线电规则》相关规定以及我国与相关国家、地区签订的无线电频率协调协议。

(四)应使用具有自动关闭发射信号功能的动中通地球站设备。一旦发现动中通地球站运行超出本办法附件技术要求规定的限值,或对其他合法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时,应能立即采取措施使之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限值方可继续发射信号,否则应自动关闭发射信号,直至有害干扰消除。

(五)工作在14.47-14.5GHz频段的动中通地球站距附件4中所列射电天文台应保持不小于协调距离,否则应与相关射电天文台完成协调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 建立含动中通地球站卫星系统(卫星通信网)的单位应按照《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申请办理卫星系统(卫星通信网)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境内设立控制中心,对系统内动中通地球站(含外籍船舶、航空器、铁路机车、车辆等移动平台设置的动中通地球站)进行有效管理,包括实名制登记、记录其位置(经度和纬度)、运行轨迹、发射频率、信道带宽等参数,并定期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报备有关情况。

(二)当系统内动中通地球站的运行超出本办法规定的技术要求或对其他合法台(站)产生有害干扰时,应采取措施消除有害干扰,必要时停止发射信号。

(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应依法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第六条 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动中通地球站设备应当依法取得型号核准证。

第七条 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含船舶、航空器、铁路机车等运行安全)应用场景,动中通地球站不能作为保障通信的唯一手段。

第八条 遇有突发性紧急情况或者为了保障重大社会活动的特殊需要,可以不经批准临时设置、使用动中通地球站,但是应当及时向使用区域所在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报告,并在紧急情况消除或者重大社会活动结束后及时关闭。

第九条 动中通地球站设置、使用人应当遵守国家电磁环境保护相关规定,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动中通地球站所在环境中公众曝露满足国家电磁环境质量标准,并给出警示和防护指示标志。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军事系统的动中通地球站管理,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卫星固定业务通信网内设置使用移动平台地球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无〔2013〕29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规范对地静止轨道卫星固定业务Ka频段设置使用动中通地球站相关事宜的通知》(工信部无〔2019〕120号)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对地静止轨道卫星动中通地球站管理办法〉的通知》解读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印发〈对地静止轨道卫星动中通地球站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无〔2023〕28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问:制定《办法》的背景和重要意义是什么?

答:为促进和规范我国对地静止轨道卫星动中通应用,我国分别于2013年和2019年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卫星固定业务通信网内设置使用移动平台地球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无〔2013〕29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规范对地静止轨道卫星固定业务Ka频段设置使用动中通地球站相关事宜的通知》(工信部无〔2019〕120号),有力地推动了国内对地静止轨道卫星动中通地球站(以下简称动中通地球站)在船舶、航空器、铁路机车、车辆等移动平台上的应用发展。

随着近年来我国动中通地球站设备制造能力不断提升及快速应用发展,动中通地球站已逐渐成为当前我国需求旺盛、发展迅速的卫星宽带通信应用之一。现行文件实施过程中,出现了部分要求不能适应动中通地球站发展需求和应用趋势的情况,因此,我们启动了对现行文件的修订工作,服务和引导产业合理有序发展。

问:《办法》与2013年和2019年发布的关于动中通地球站管理文件是什么关系?

答:2013年发布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卫星固定业务通信网内设置使用移动平台地球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无〔2013〕29号)规定了C和Ku频段的动中通地球站的使用,2019年发布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规范对地静止轨道卫星固定业务Ka频段设置使用动中通地球站相关事宜的通知》(工信部无〔2019〕120号)规定了Ka频段的动中通地球站的使用。

随着动中通地球站应用的迅猛发展,现行两份文件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当前动中通地球站发展需求。在《办法》制定过程中,我们将两个文件进行了整合,拓展了可使用频段,放宽部分技术要求,并细化完善了部分场景下的使用条件,统一了相关表述。《办法》不存在在用或已生产设备无法满足其有关技术要求的问题,因此《办法》发布后,现行的两个文件同时废止,不再预留过渡期。

问:《办法》与2013年和2019年的文件相比,有哪些主要变化?

答:《办法》部分内容延续了2013年和2019年的文件规定,拓展和放宽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是拓展了可用频段,极大促进动中通地球站应用的发展。将Ku频段由14-14.25GHz拓展至14-14.5GHz,将Ka频段由29.5-30GHz拓展至27.5-30GHz,共计拓宽了2.25GHz带宽,最大限度地满足了动中通地球站日益增长的用频需求。

二是放宽动中通地球站天线尺寸限制,进一步丰富动中通地球站的应用场景。《办法》将Ku频段动中通地球站所使用的抛物面天线口径限值从0.8米放宽至0.45米,将Ka频段动中通地球站所使用的抛物面天线口径限值从0.45米放宽至0.3米。在缩小天线口径的情况下,仍然可以获得之前与大口径天线相当的辐射性能,将更加方便动中通地球站在船舶、航空器等空间狭小的移动平台上使用,丰富多样化的应用场景。

三是从保护现有合法无线电业务的角度出发,对相关特性参数和保护限值进行了补充,完善了Ku频段机载动中通地球站限值要求以及对射电天文电台的保护要求。

问:如何理解动中通地球站与其他同频业务之间的使用地位问题?如何处理动中通地球站与其他同频业务之间的干扰问题?

答: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明确动中通地球站可以使用卫星固定业务频段的同时,应主动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对同频段其他合法无线电业务或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并通过必要措施提高自身的抗干扰能力以承受后者对其产生的有害干扰。

为推动动中通地球站设置、使用更好与国际衔接,加快我国动中通设备制造“走出去”进程,我们在《办法》中引用了上述国际规定内容。同时,我们也明确了合法动中通地球站享有的保护地位,即受到其他非法无线电业务或无线电台(站)的有害干扰时,动中通地球站用户可以向相关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干扰申诉。

问:《办法》对动中通卫星系统(卫星通信网)的建设单位提出了哪些具体要求?

答:考虑到动中通地球站的使用多为移动场景,为避免或及时有效消除对同频段其他合法无线电业务及相邻卫星产生的有害干扰,卫星系统(卫星通信网)建设单位应当能够及时识别产生干扰的动中通地球,并对其采取有效措施(包括遥控关闭发射等)快速消除干扰。因此,卫星系统建设单位应当在境内设立控制中心,对系统内动中通地球站(含外籍船舶、航空器、铁路机车、车辆等移动平台设置的动中通地球站)进行有效管理,包括实名制登记,记录其位置(经度和纬度)、运行轨迹、发射频率、信道带宽等参数,并定期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报备有关情况。当系统内动中通地球站的运行超出《办法》规定的技术要求或对其他合法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时,应采取适当措施消除有害干扰,必要时停止发射信号,以消除干扰,直至动中通地球站的运行参数恢复到满足要求为止。

问:设定动中通地球站的技术要求是基于什么考虑?

答:为了避免对同频无线电业务产生有害干扰,动中通地球站的使用技术要求需要明确偏轴最大等效全向功率(EIRP)谱密度、天线口径、天线交叉极化隔离度等限值。《办法》在明确相关限值要求时,优先考虑我国动中通地球站设备厂商研制能力情况和动中通地球站与同频业务之间的电磁兼容分析结果,并参考国际电信联盟相关决议、建议书以及国外成熟管理经验,综合研究制定,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是结合国内相关设备研制生产情况,明确天线口径及交叉极化隔离度等设备性能技术要求;二是参考国际电信联盟相关决议和建议书中规定的限值,明确偏轴最大等效全向功率(EIRP)谱密度等限值要求,有利于动中通设备厂商“走出去”参与国际市场竞争;三是从保护现有合法无线电业务角度出发,补充动中通地球站对同频合法地球站,特别是同频射电天文台(站)的保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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