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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公开征求《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

严格按照批准的使用目的,在批准的使用范围内使用所领取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不得擅自转让或者转借涉密基础测绘成果。

自然资源部关于公开征求《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强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自然资源部对现行《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测法字﹝2006﹞13号)进行了修订,起草形成了《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公告发布后20日。有关意见建议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反馈: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yhao@mail.mnr.gov.cn。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阜内大街64号自然资源部地理信息管理司(邮编100812),并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自然资源部

  2022年8月30日

附件 :

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一、为规范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提供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是指按照《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属于国家秘密事项的基础测绘成果。

境外的组织、机构和个人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按照对外提供我国涉密测绘成果相关规定执行。

三、自然资源部负责全国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工作的监督管理。

四、自然资源部负责中央财政投资生产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以下简称国家级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提供使用审批。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国家级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提供使用审批。

申请人可按照便利原则选择向自然资源部或者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使用国家级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申请人不得就同一事项同时向自然资源部或者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

五、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本行政区域地方财政投资生产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提供使用审批权限。

六、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之间应当加强基础测绘成果的共享和统筹利用。

七、申请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合法、具体的使用目的;

(三)申请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范围、种类、数量与使用目的相一致;

(四)保管和使用条件符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

八、申请人申请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申请表》(见附件1);

(二)项目批准文件、任务书、合同书或其他可以说明使用目的的材料,申请人属于政府部门的,可提供单位公函,说明使用目的、使用范围和保管条件;

(三)申请人签署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安全保密责任书》(见附件2);

(四)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首次申请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还应提交:

(五)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登记证照等复印件;

(六)具备保密管理有关条件的机构人员、管理制度、场所设施等的相关说明材料(见附件3);

(七)申请单位为测绘资质单位的,应提交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复印件,无需提交第(六)项材料;

以上(五)(六)(七)项材料信息发生变化的,再次申请时应当重新提交相关材料。申请人属于政府部门的,无需提交(五)(六)(七)项材料。

上述信息能够通过政府部门共享获得的,审批机关可不要求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

九、政府部门需要利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用于政府决策、国防建设和公共服务的,可通过建立共享机制提供,提供程序和方式按照共享机制约定执行。

十、审批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审批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单位向有关审批机关申请。

十一、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1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必要时,审批机关可以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或者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十二、审批机关作出审批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决定,并抄送申请人所在地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十三、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按照批准决定的内容,及时向申请人提供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对提供情况进行登记并长期保存。

十四、申请人应当严格按照下列规定保管和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

(一)必须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严防失泄密;

(二)严格按照批准的使用目的,在批准的使用范围内使用所领取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不得擅自转让或者转借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目的或项目完成后,应当在6个月内将所领取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送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销毁工作机构或指定的单位销毁;确因工作需要自行销毁少量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严格履行清点、登记和审批手续,并使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销毁设备和方法,确保销毁的涉密信息无法还原。销毁的登记、审批记录应当长期保存备查。确有困难的,可将所领取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交回审批机关;

(三)申请人被撤销、分立或合并时,应当将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移交给承接其职能的机关、单位,并履行登记、签收手续,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审批机关;申请人解散时,应当将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按照国家保密规定销毁或交回审批机关;

(四)申请人应当对申领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保管、使用、复制、销毁等情况进行登记并长期保存,实行可追溯管理。

十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检查抽查制度,创新监管手段,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单位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情况的事中事后监管。

十六、申请人未按规定保管和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整改措施未落实到位前,停止向其提供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追究法律责任。

申请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整改完成后申请人在一年内再次申请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审批机关可不予受理。属于测绘资质单位的,还应按照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不良信用记录。(一)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信息申请提供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

(二)拒不接受和配合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事中事后监管的;

(三)未按规定保管和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存在重大失泄密隐患或发生失泄密的。

存在第(三)项情形的,收回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并将有关线索报送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十七、首次申领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单位,应当纳入第二年检查范围。对存在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和有相关不良信用记录的单位,应当加大抽查比例和频次。

十八、审批机关及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审批及提供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时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进行政许可在线办理,运用信息化手段做好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审批、提供和事中事后监管等信息的登记、保存、统计、运用和共享工作。

二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在全国地理信息资源目录服务系统上发布、更新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目录信息,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二十一、本办法自颁布×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测法字〔2006〕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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