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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速 年底提交全部数据

通知显示,本次提交数据分为三个批次进行,山西、吉林、黑龙江、江苏、福建、山东、河南、重庆、四川、贵州、陕西等为首批提交单位,最晚于10月31日前完成。

  3sNews讯 7月26日消息,国家测绘局近日下发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家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共建工作目标责任书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全国31个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今年年底前提交省级和市县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通知显示,本次提交数据分为三个批次进行,山西、吉林、黑龙江、江苏、福建、山东、河南、重庆、四川、贵州、陕西等为首批提交单位,最晚于10月31日前完成。

  国家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于2009年1月13日启动,截止今年7月份,公开资料显示已有23个省级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已经上线公众版。2010年1月25日,国家测绘局主持签订了国家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共建工作目标责任书,本次印发的通知正是为了进一步加快国家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贯彻落实目标责任书。

  在平台建设的过程中,软件、数据和服务是其中最为重要的部分,而数据更是重中之重。为了使数据能够与各平台较好的融合,国家测绘局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标准来规范数据生产。

  本次提交的数据内容主要为:省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包括最新的1:10000、1:5000数字线划图数据(DLG)、数字正射影像图(DOM)数据等;“数字城市”建设试点和推广城市市县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包括最新的1:500、1:1000、1:2000数字线划图数据(DLG)、数字正射影像图(DOM)数据等。省级包括最新的1:10000、1:5000电子地图数据(含线划电子地图、影像电子地图);“数字城市”建设试点和推广城市的市县级包括最新的1:500、1:1000、1:2000电子地图数据(含线划电子地图、影像电子地图)。

  以下为通知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快国家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认真贯彻落实2010年初签订的《国家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共建工作目标责任书》,国家测绘局根据各地工作实际,制定2010年贯彻落实《国家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共建工作目标责任书》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测绘局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

  贯彻落实《国家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共建工作目标责任书》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共建工作目标责任书》(以下简称《目标责任书》),根据各地工作实际,特制定2010年贯彻落实《目标责任书》实施方案(2011-2015年实施方案另行制定)。

  一、目标任务

  完成《目标责任书》提出的2010年工作目标,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本区域最新的省级、“数字城市”建设试点和推广城市市县级电子地图数据或者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国家测绘局组织有关单位处理、整合这些数据,为国家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建设和应急测绘保障工作提供数据基础。

  二、数据内容

  (一)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省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包括最新的1:10000、1:5000数字线划图数据(DLG)、数字正射影像图(DOM)数据等;“数字城市”建设试点和推广城市市县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包括最新的1:500、1:1000、1:2000数字线划图数据(DLG)、数字正射影像图(DOM)数据等。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应当符合《基础地理信息数字产品1:10000 1:50000生产技术规程》(CH/T 1015-2007)、《基础地理信息要素数据字典 第1部分:1:500 1:1000 1:2000基础地理信息要素数据字典》(GB/T 20258.1-2007)等技术标准,以及《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提供规格要求》(附件1)。

  (二)电子地图数据。省级包括最新的1:10000、1:5000电子地图数据(含线划电子地图、影像电子地图);“数字城市”建设试点和推广城市的市县级包括最新的1:500、1:1000、1:2000电子地图数据(含线划电子地图、影像电子地图)。电子地图数据应当符合国家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电子地图数据规范(试行稿)》,以及《电子地图数据提供规格要求》(附件2)。

  三、提供方式

  鉴于目前网络条件暂不具备,为便于操作,2010年度测绘成果提供采用服务器托管方式或者数据集提供方式。

  (一)具备条件的,可选择服务器托管方式提供电子地图数据。采用该方式提供数据的,由相应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自行采购、管理服务器,并负责数据加载、服务发布等。服务器托管在平台主节点机房,由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提供运行支持环境。服务器及相关数据服务的技术要求参考附件3。

  (二)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但尚不能采用服务器托管方式的,可采用数据集提供方式,将已完成的电子地图数据通过光盘、硬盘等介质提供至国家测绘局,国家测绘局委托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具体承办接收。

  (三)不具备条件,尚不能生产电子地图数据的,可采用数据集提供方式,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通过光盘、硬盘等介质提供至国家测绘局,国家测绘局委托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具体承办接收。

  四、提供程序

  在规定时间内,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专人将载有数据的服务器或者光盘、硬盘送至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数据库部。经技术审查验收后:(1)服务器放置在平台主节点机房,数据库部签发接收凭证;(2)光盘、硬盘送至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档案资料部,由其进行入库登记,并签发接收凭证。

  五、进度安排

  (一)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自行选择提供方式(服务器托管或者数据集提供)。

  (二)选择数据集方式提供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还应当在2011年内完成电子地图数据生产,并尽可能转为服务器托管方式。

  (三)选择数据集方式提供电子地图数据的,还应当在2011年6月前解决服务器设备问题,并尽快转为服务器托管方式。

  (四)选择服务器托管方式的,要严格遵守相关技术规范和时间要求,待平台网络条件具备后转为在线提供和服务。

  六、数据使用

  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所提供的测绘成果数据仅用于平台建设和应急测绘保障服务。未经许可,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使用。

  为保障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权益,在平台建设和应急测绘保障服务过程中,需要使用相关测绘成果数据的,须以所在单位的名义向国家测绘局地理信息与地图司提出使用申请,明确数据范围、种类、用途及使用人员等信息,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在处理、使用这些数据时,须依据批准的用途进行严格管理,不得超范围使用。国家测绘局地理信息与地图司应及时将批准情况通报给相关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七、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数据提供是加快平台建设的重要工作,是《目标责任书》的核心内容。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专人,加紧准备,确保按规定时间提供相关测绘成果数据。

  (二)加强协调。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与本地区“数字城市”建设试点和推广城市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争取支持,确保获取市县级测绘成果数据。同时,在平台建设和提供数据过程中,要加强与国家测绘局的沟通,及时反馈有关意见和建议。

  (三)强化考核。各地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考核,激励有关市县城市。年底,国家测绘局将对照《目标责任书》的目标,对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执行情况进行考核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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