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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管理办法》正式实施

浙江省政府指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履行公共管理、公共服务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地理空间数据实行交换和共享,详细列举了参与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共享的30多个部门须交换的地理空间数据类别和具体内容。

  《浙江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管理办法》自7月1日起开始施行。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是全国首个关于规范地理空间信息交换和共享活动的地方政府规章。

  长期以来,政府各专业部门和有关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采集了大量专题地理空间数据。但是一些部门、单位出于利益考虑,将信息资源当作部门财产,不愿将拥有的地理空间信息资源提供给其他部门使用,造成地理空间数据重复采集,互相不能共享,形成了一个个彼此独立的“信息孤岛”。

  浙江省政府指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履行公共管理、公共服务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地理空间数据实行交换和共享,详细列举了参与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共享的30多个部门须交换的地理空间数据类别和具体内容。服务机构要在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的门户网站公布应当公开的地理空间数据,供用户浏览、查询,并按规定提供下载服务;建立公众地图网,并通过互联网提供公益性地图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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