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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发布数据共享办法 公众可获取地理数据

浙江省政府常务会议日前原则通过了《浙江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管理办法》。其中规定,相关服务机构应当在测绘部门的门户网站公布地理空间数据目录、元数据及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地理空间数据,以及用户权限、获取途径等事项,供用户浏览、查询,并按照规定提供下载等服务

  浙江省政府常务会议日前原则通过了《浙江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管理办法》。《办法》规定,相关服务机构应当在测绘部门的门户网站公布地理空间数据目录、元数据及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地理空间数据,以及用户权限、获取途径等事项,供用户浏览、查询,并按照规定提供下载服务。

  此外,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公众地图网,并通过互联网提供公益性地图服务。服务机构对用户提出的地理空间数据共享需求,应当及时给予响应和回复。

  服务机构不得利用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交的地理空间数据和经集成、整合后的地理空间数据从事经营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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