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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海洋生态预警监测体系的通知

健全以生物为核心,涵盖地形地貌、底质和水体环境的海洋生态监测指标体系。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海洋生态预警监测体系的通知

一、充分认识海洋生态预警监测工作面临形势

当前,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正处于压力叠加、负重前行的关键期,必须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在“两个一百年”历史交汇的关键节点,各级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加强生态系统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强化自然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在人类活动和气候变化双重压力下,当前我国海洋生态安全总体形势不容乐观。海岸带地区受高强度开发干扰显著,海洋生态问题存量较多,海洋生态系统退化、生物多样性减少、生境丧失及破碎化问题突出,入海污染物总量依然很大,赤潮、绿潮等生态灾害多发,生态保护任务仍然复杂艰巨。

面对新发展阶段,海洋生态预警监测工作的顶层设计亟需加强,体制机制有待健全完善,业务能力仍需进一步提升。各级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要切实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全面加强海洋生态预警监测工作,为系统科学开展生态保护修复,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提供有力支撑。

二、准确把握海洋生态预警监测工作的总体目标和体系布局

(一)总体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准确把握新时期自然资源管理需求,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构建中央和地方分工协作、高效运行的海洋生态预警监测业务体系,实施业务化海洋生态调查、监测、评估、预警,逐步掌握全国海洋生态家底,分析评估受损状况及变化趋势,预警生态问题与潜在风险,提出保护措施建议,实现“三清楚”,即对海洋生态系统的分布格局清楚、对典型生态系统的现状与演变趋势清楚、对重大生态问题和风险清楚。

(二)体系布局。

构建以近岸海域为重点、覆盖我国管辖海域、辐射极地和深海重点关注区的业务化生态预警监测体系。在近岸海域,重点聚焦重要河口、海湾、珊瑚礁、红树林、海草床、盐沼等高生物多样性或高生产力区域,以及珍稀濒危物种栖息地、生态灾害高风险区等,优先布局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地监测。在管辖海域,对主要海洋生态系统类型实现全覆盖式大面监测。拓展极地、深海生态监测,积极参与公海保护有关工作。

海洋生态预警监测工作是中央和地方共担事权事项。自然资源部负责监督、指导、协调全国海洋生态预警监测工作。自然资源部各海区局负责承担所辖海区海洋生态预警监测工作责任,强化对省(区、市)工作的监督指导。沿海各省(区、市)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近岸海域海洋生态预警监测工作责任,加强对所辖市县工作的监管。自然资源部极地办和大洋办分别承担极地和深海生态预警监测工作责任。

三、明确海洋生态预警监测工作主要任务

(一)摸清我国海洋生态家底。开展海洋生态趋势性监测和基线调查,掌握近海生态类型、保护目标的分布和基本特征。针对重要生态类型细化掌握数量、质量、受损情况和保护利用状况,跟踪海洋生态变化趋势。实施海洋碳汇监测评估。

构建海洋生态分类分区框架。建立海洋生态分类标准体系,基于自然地理格局和生态特征,统一划定国家级海洋生态分区,为生态预警监测工作提供基本框架。各海区局会同沿海省(区、市)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重点聚焦近岸海域,进一步细分各生态分区内的小尺度生态类型,构建精细化的区域海洋生态图。

开展近海生态趋势性监测。聚焦分区生态特征,完善近海生态趋势性监测内容、方法与频次,优化站位布局。健全以生物为核心,涵盖地形地貌、底质和水体环境的海洋生态监测指标体系。形成以国控站位为主干、地方站位为补充、长期稳定的趋势性监测框架布局。开展海-气二氧化碳通量监测评估,掌握中国近海碳源-汇格局。

实施典型生态系统基线调查。建立典型生态系统定期调查制度,掌握类型、分布、重要生物类群、生境和相关保护利用活动等情况,查找分析生态问题,评估受损程度。实施海草床、红树林、盐沼等典型蓝碳生态系统碳储量调查评估。到2025年,各海区局会同沿海省(区、市)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完成珊瑚礁、海草床、红树林、牡蛎礁、海藻场、盐沼、泥质海岸、砂质海岸、河口、海湾等10类典型生态系统的全国性调查,沿海省(区、市)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近岸海域的典型生态系统调查工作。

(二)推进典型生态系统预警监测。对完成基线调查的典型生态系统开展长期定点监测,探索建立生态预警指标体系,发布预警产品,为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提供有力支撑。各海区局针对涉及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生态系统开展预警监测,沿海地方各级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围绕当地生态保护需求,做好辖区内的典型生态系统预警监测。

开展典型生态系统监测。选取代表性区域建设生态监测站,针对生态受损问题和潜在风险,遴选关键物种、关键生境指标、关键威胁要素实施动态跟踪监测。

发布典型生态系统预警。依据面临威胁的严重与迫切程度,以及生态系统的脆弱性,探索建立典型生态系统预警等级,制订珊瑚礁、红树林、盐沼等典型生态系统预警技术指南,制作发布预警产品。
  (三)强化海洋生态灾害预警监测。继续做好赤潮、绿潮等生态灾害预警监测,拓展马尾藻、水母等新型生物暴发和海洋缺氧、酸化、微塑料等潜在生态风险监测。沿海地方各级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近岸海域生态灾害监测工作,各海区局承担近岸海域以外和跨区域生态灾害应急监测。

提升赤潮、绿潮等生态灾害预警监测能力。及时更新赤潮应急预案,开展赤潮高风险区立体监测,掌握赤潮暴发种类、规模、影响范围及危害,提高预警准确率。加强浒苔绿潮监测与防控效果评估,全过程跟踪浒苔附着生长、漂浮、聚集、暴发情况。针对水母、毛虾等局地性生物暴发,实施重点区域、重点时段监视监测,及时发布信息。开展黄东海马尾藻暴发长期监测评估。

拓展海洋缺氧、酸化和微塑料监测。依托海洋生态趋势性监测掌握我国海洋缺氧和酸化分布情况,在重点区域布设长期固定监测站点,开展趋势跟踪和影响评估,探索形成预警能力。在长江、黄河、珠江等主要河流入海口海域,布局海洋微塑料监测。

(四)推动国家重大战略区域协同监测。围绕京津冀协同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推进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等重大国家战略,系统分析区域海洋生态保护需求,建立分工协调机制。对核电、油气等重大用海项目,明确用海企业监测主体责任,按照“谁审批谁监管”原则做好监管。各海区局牵头构建区域协同监测网络,对区域生态状况开展专题评价,支撑国家重大战略实施。

(五)实施极地深海生态监测。极地办组织开展南北极生态分类分区,在南大洋、北冰洋太平洋扇区和科考站周边区域,开展基础环境、海洋生物和陆地植被、动物等要素长期监测,加强评估和预警。大洋办组织在国际海底区域开展生态本底调查和自然变化规律监测。在公海保护重点关注区,聚焦关键生境、脆弱冷水珊瑚、保护物种、洄游通道等,开展长期跟踪监测。在气候变化敏感脆弱区开展大洋真光层、弱光层和深海碳循环关键要素监测。

(六)强化监测评价预警成果产出。各级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海洋生态状况评价,定期发布海洋生态状况报告。根据管理需求发布专题评价产品,对重大生态问题风险发布预警,拓展预警产品发布渠道。各类监测数据成果逐级汇交、集成至海洋生态预警监测信息化平台,实现对海洋生态信息的集中管理、共享服务,支撑监管督察、资源环境承载力监测预警、城市体检评估等工作。相关成果纳入自然资源三维立体“一张图”。

(七)严格质量管理。坚持监测质量是海洋预警监测工作生命线,落实海洋生态预警监测质量分级管理、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制度,实行全过程质量控制,保证监测数据准确性和可追溯性。建立健全海洋生态预警监测技术标准体系,抓紧制修订生态分类分区、生态现状调查、生态预警等级、生态监测站建设、信息化平台建设等技术标准规范。

(八)加强能力建设。统筹中央地方力量,构建“岸-海-空-天”立体化监测能力。升级船舶监测设施设备,发展卫星、无人机、无人艇等大面监测能力,着力提升监测工作效率和覆盖水平。建设海洋生态监测站,发展野外定点精细化监测能力和配套室内测试、分析评价、样品数据保存能力,强化视频、原位在线等技术手段应用。依托自然资源三维立体时空数据库和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统一设计、分级建设海洋生态预警监测信息化平台。

四、落实海洋生态预警监测工作的保障支撑

(一)加强组织领导。自然资源部负责海洋生态预警监测工作的总体规划、统一部署和整体协调。自然资源部各海区局要充分发挥属地优势和技术优势,强化对省(区、市)工作的监督指导。沿海各省(区、市)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要切实抓好辖区各项任务组织实施,明确工作分工,完善工作机制与管理制度,加强关键环节监督。

(二)建立多元投入渠道。按照事权和财政支出责任划分,推动海洋生态预警监测纳入各级财政的重点支持领域,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强化生态预警监测在海洋生态保护补偿中的基础性作用。

(三)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打造国家级业务中心,发展海区级业务中心,强化基层台站建设,健全完善地方各级海洋生态预警监测技术支撑体系。坚持创新驱动发展,将人才培养摆到更加突出位置,健全人才交流培训机制,创新人才评价机制,注重学科业务带头人培养。

(四)强化开放共享。联合科研院所、社会公益组织建立生态监测伙伴关系,开展监测协作和成果共享,鼓励支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建设。积极开展生态预警监测领域国际合作,加强交流借鉴,输出我国海洋生态预警监测成功经验和典型案例,推动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规则制定,深度参与全球海洋治理。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21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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