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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自然保护区条例》,测绘院转让探矿权被判合同无效

在自然保护区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违反《自然保护区条例》的禁止性规定,严重背离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理念。

泰伯网讯,6月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情况及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包括山东省某测绘院、内蒙古某测绘院与山东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某矿业有限公司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内蒙古某地质测绘院持有2007年由国土部门颁发的探矿权证书,该探矿权所在区域大部分位于内蒙古黄岗梁自然保护区。此后,山东省某测绘院、内蒙古某测绘院将该探矿权转让给山东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设立的公司名下,由该公司出资设立某矿业有限公司,探矿权变更至该矿业公司名下。
 
后因探矿权停止,双方发生纠纷,山东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要求山东省某测绘院、内蒙古某测绘院返还已付价款,双倍返还定金。
 
法院认为,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违反了《自然保护区条例》的禁止性规定,严重背离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理念。涉案《探矿权转让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将对自然环境和生态造成严重破坏,损害环境公共利益,虽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仍应依法认定合同无效。探矿权虽已灭失不能返还,但相关权益属于山东省某测绘院及内蒙古某测绘院。判决:山东省某测绘院、内蒙古某测绘院返还山东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探矿权定金及已经支付的转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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