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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薪5.5万元的券商研究员 因考核“不合格”被调岗至营业部

中信证券主张周某2018年绩效考核不合格,因此将其调整至营业部。

4月28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中信证券的一则劳动争议二审判决,不仅透露了中信证券研究员的薪资情况,也展示了中信证券对于研究员的考核标准,以及中信证券的“忠诚奖”。

据裁判文书显示,周某于2012年5月2日入职中信证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书》,约定周某担任研究部高级经理,工资标准为55000元/月。

《劳动合同书》显示,中信证券(甲方)按照绩效管理制度对周某(乙方)进行评估考核,考核周期为一个自然年度,乙方接受甲方根据上述考核结果对乙方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福利待遇进行的调整,并同意将评估考核结果作为劳动合同解除等的基本参考依据。

周某表示,中信证券每年5月发放上一年度奖金的50%,剩余的50%于三年后以“忠诚奖”的形式发放,仅2016年及2017年度的奖金已支付数额分别为40万元(税前)和30万元(税前)。照此计算,周某已是年入百万。

据了解,中信证券主张周某2018年绩效考核不合格,因此将其调整至营业部。中信证券以周某拒绝到岗的行为系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而解除劳动关系继而拒绝支付2016年、2017年“忠诚奖”和2018年年度绩效奖金。

对此,周某则主张中信证券系违法调整工作岗位,其不同意公司主张的2018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公司依据绩效考核结果对其进行的调岗亦不合理。同时周某称,自2019年2月19日开始仍到原岗位工作,但已无法打卡记录考勤,并非中信证券主张的旷工,该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系违法解除。

二审法院表示,中信证券上诉主张对周某调岗的原因是周某2018年的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但中信证券并未提交公司员工年度绩效考核具体评分相关规章制度,根据其提交的周某2018年度《员工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认单》,其中研究员考核分数、模拟组合收益得分、常规工作报告得分均无依据和制度来源。且周某亦明确表示不予认可该项考核结果。中信证券提交的《同岗位员工工作对比》仅能证明员工之间的工作能力存在差异,亦不能证明周某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

此外,二审法院进一步表示:“因中信证券未能提交其他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其调岗存在合理性和合法性,故中信证券主张周某未到新岗位工作构成旷工,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中信证券据此解除与周某的劳动关系系违法解除,一审法院认定中信证券应支付周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即中信证券支付周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35.56万元;支付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3月29日期间的工资5.31万元;支付2016年度忠诚奖金40万元(税前)、2017年度忠诚奖金30万元(税前);支付2018年度绩效奖金70万元(税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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