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将不再审批采购方式变更,单一来源除外

预算单位选择采购方式的自主权将得到提高。

财政部近日公布《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174号建议的答复》(财库函〔2020〕13号,以下简称《答复》),对王贻芳代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科研项目政府采购法规政策的建议》进行了答复。
  
针对该代表提出的各项建议,《答复》明确将出台相关措施。
  
一是提高预算单位选择采购方式的自主权,修订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取消除单一来源以外的采购方式变更审批。针对投标人不足3家的情形,研究完善相关交易规则,提高各种采购方式之间转换的灵活性。
  
二是完善竞争性采购方式体系,健全适应不同需求特点的交易制度,形成多种方式相互补充、灵活选择的交易体系;放宽预算单位对采购方式选择的自主权,允许预算单位自主选择包括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在内的各类竞争性采购方式,促进政府采购活动高效、有序开展。
  
三是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行政裁决工作机制,提高投诉处理工作效率,依法保障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是对于“允许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及调研情况决定是否在采购文件中公开预算金额”的建议,将在下一步修改相关法律制度时予以统筹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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