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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亿,无期!中国地质队第一大案?

中国核工业集团二〇八大队原大队长刘正林犯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

  
        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一审公开判决中国核工业集团二〇八大队原大队长刘正林犯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数罪并罚,对其判处无期徒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正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无视国法,利用其职务便利,先后将二〇八大队公款共计1.23亿余元占为己有,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被告人刘正林在担任二〇八大队大队长期间,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64.7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利用职务便利,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100万元借给其他单位用于营利活动,谋取个人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

  同时,被告人刘正林作为二〇八大队大队长,明知是国有资产而故意违反国家规定,由个人决定私分给单位职工,共计36.8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正林犯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数罪并罚,对其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案件过程

  立案侦查 2015年6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核工业208大队原大队长刘正林(副厅级)以涉嫌受贿、挪用公款犯罪立案侦查。

  依法逮捕 2015年6月18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对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下属208大队原大队长刘正林(副厅级)决定逮捕。

  审查起诉 2015年12月30日,核工业208大队原大队长刘正林(副厅级)涉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犯罪一案,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终结,已移送该院公诉部门审查起诉。

  提起公诉 2016年8月12日,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208大队原大队长刘正林(副厅级)涉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罪一案,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移送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6年8月9日,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刘正林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刘正林,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正林利用职务便利,骗取、侵吞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208大队公款,数额特别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挪用公款用于个人营利活动;以单位名义私分国有资产,依法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开庭 2016年12月30日,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消息,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二零八大队原大队长刘正林(副厅级)涉嫌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一案在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公开宣判 2020年4月28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二〇八大队原大队长刘正林犯贪污等罪一案,经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后公开宣判。

  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后,高度重视案件的审查工作,由部门负责人牵头,指定3名检察官组成办案小组,审查案卷100余册,拟制审查报告千余页,多次与案件侦查部门沟通,共同强化案件证据链条,最终以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依法对被告人刘正林提起公诉。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以被告人刘正林犯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对其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核工业二O八大队简介

  核工业二O八大队是一支有四十多年发展历程的核地质劲旅,主要承担国家战略性和公益性铀矿找矿任务。

  大队现有在职职工800余人,离退休职工500余人,各类专业技术人员300多人,其中正副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80多人,中级专业技术人员100多人,各类工人技师40多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1人,列入中核集团“111”、“511”人才各1人。

  大队拥有固定资产8691万元,仪器设备1000多台套,生产指挥小汽车30多台,全队配备台式电脑195台,笔记本电脑50多台。大队设置12个科室、29个生产经营单位。

  大队铀矿地质勘查和多种经营协调发展,经济实力和综合竞争力不断增强。铀矿地质勘查工作取得显著成果,为我国铀矿地质事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多种经营以黄金生产为龙头,形成了矿业开发、基础工程、工程地质、工程物探、测量、制图、环境评价、地质灾害防治、分析测试、机械加工、汽车检测、商贸等业务共同发展的局面。大队顺利通过了国家ISO9001—2000版质量体系认证和二级保密资格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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