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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星导航定位系统拟免费!推动测绘应用

辽宁省司法厅日前发布《辽宁省测绘条例(修订草案)》

       辽宁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省统一的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通过省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免费向社会提供实时导航定位基础性服务。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市、县级遥感影像资料更新周期不超过两年;除依法汇交测绘成果外,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使用测绘成果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测绘成果所有权人同意,不得擅自复制、转让、转借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第三方提供测绘成果。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的,将依法处理。

        辽宁省司法厅就《辽宁省测绘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于 2020 年 5 月 10 日前对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意见。

       工程建设 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

       《辽宁省测绘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国家版图知识列入中小学校课程和教材。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省统一的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通过省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免费向社会提供实时导航定位基础性服务。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应当经过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电力、广播电视、通信设施等电磁波发射装置系统的,应当避让已建的永久性测量标志、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测绘专用仪器计量检定场,避让距离应当大于二百米。

       市、县级遥感影像资料更新周期不超过两年

       征求意见稿拟提出,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建立、维护和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系统;组织实施基础航空摄影,统筹获取和处理分发基础地理信息遥感影像资料;组织实施基础航空摄影,统筹获取和处理分发基础地理信息遥感影像资料;测制和更新 1:2000 至 1:500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组织编制公益性地图以下基础测绘项目等。

       全省统一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不超过十年复测一次;省级遥感影像资料更新周期不超过三年,市、县级遥感影像资料更新周期不超过两年;1:10000 至 1:5000 和 1:2000 至 1:500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更新周期分别不超过三年和四年;行政区划图及其普通地图集更新周期不超过三年。

       不得擅自复制、转让、转借测绘成果

       征求意见稿提出,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测绘作业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活动。除依法汇交测绘成果外,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使用测绘成果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测绘成果所有权人同意,不得擅自复制、转让、转借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第三方提供测绘成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可以利用汇交的测绘成果进行基础测绘图件、数据更新,但是未经测绘成果所有权人同意,不得直接将汇交的测绘成果向第三方提供使用。受委托完成的测绘成果,未经委托方同意,受委托单位不得复制、转让、转借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第三方提供。

       增加地理信息供给 开放可公开的地理信息资源

       有关部门涉及地理信息的电子政务、公共服务和业务管理等信息化系统,应当使用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部门间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引导和支持企业提供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促进地理信息广泛应用。推动地理信息应用,为人民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提供服务。有关部门在数字辽宁、智慧城市等建设中,应当加大地理信息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的推广应用,推动地理信息科技创新和进步。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托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及时获取、处理、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增加地理信息供给,开放可公开的地理信息资源,通过政务服务网和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提供地理信息服务。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相关单位可以将合法拥有的地理信息资源参与交换和共享。

      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 依法给予处分

      对地理信息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采取包容审慎的监督管理原则。测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测绘统计工作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的;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的;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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