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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信息应纳入国家信息安全保护体系

  本报北京3月14日电(记者  李禾)  “我国地理信息建设所需的信息技术和基础设备长期依赖国外,核心技术‘受制于人’;而我国许多管理单位对引进的技术、设备缺乏有效管理和技术改造,无法保护本单位或国家的信息安全;连这些设备是否被人做过手脚,是否埋伏着芯片‘特洛伊木马’都无从知晓。”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地质大学(武汉)信息工程学院院长吴信才今天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呼吁,地理信息关系到国家信息安全,应纳入国家计算机信息安全保护体系。

  吴信才说,目前,地理信息技术离不开计算机和网络,而网络的开放性、社会性特点,在客观上导致了网上信息的窃取、篡改、伪装身份、非法占用等都成为可能。我国信息与网络安全的防护能力处于初级阶段,许多应用系统还处在“不设防”的状态。而且很多部门盲目信任国外技术,在招投标时就只允许国外软件企业入场。

  因此,吴信才建议,应尽快制定出信息安全基本法、国家地理信息保护法以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政策法规;重视和加强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对重要信息安全产品实行强制性认证,特定领域用户必须采购通过认证的信息安全产品;在涉及地理信息的部委级、省级项目以及重要城市项目,招标时,应对国外软件提高门槛,如果限定使用国外软件的,一旦出现问题,将追究招标负责人的责任;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应建立专家责任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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