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Scan me 分享到微信

非法疫苗事件之拷问:我们离信息化监管还有多远?

你被刷屏了,我们要还你一个真相......

  如果今天你被微信朋友圈里的各种《疫苗之殇》及其周边相关文章刷屏,也许或多或少已经了解到事件的梗概。作为媒体,或者具有媒体性质的平台,往往习惯性地结合社会热点做文章,但也不啻制造噱头,消费大众,甚至经过四下引证却拿着已经曲解的事实操纵公众的情绪,谋取私利。所以,媒体如何以正确的姿势报道,并且给公众带去他们真正应该了解的东西,才是关键。

  从药品电子监管码说起

  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码应用制度从2008年起实施,到今年2月20日,国家食药监局网站发布《关于暂停执行2015年1号公告药品电子监管有关规定的公告》,再到其开始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要求,进一步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药品电子监管内容修订公开征求意见,尽管整个过程有着层层挑战,但对医药品的监督管理要求,始终向着一个更高的台阶迈进。而基于地理位置实现对药品从生产、流通、销售的每一个环节的监控,至关重要。

  从理论上,这样的机制原本可以有效避免像庞氏母女这样的不法分子钻了空子。然而事实上,犯罪嫌疑人庞某和孙某从2011年以来,通过网上聊天群和物流快递,联系国内10余个省市的100余名医药公司业务员或疫苗非法经营人员,购入防治乙脑、狂犬、流感等病毒的25种人用二类疫苗或生物制品,未经严格冷链存储,加价销给全国多个省市的数百余名疫苗非法经营人员或少量疾控部门基层站。

  从3sNews的视角,我们希望尽地理信息科技媒体之责,从信息化技术层面调查现存的问题。谈到非法疫苗之“殇”,我们离信息化监管,究竟还有多远?

  究竟有多远?

  目前,国内基于地理位置对药品的实时监控处于什么阶段?带着这样的问题,我们采访了多年深耕于移动政务领域的北京争上游科技有限公司创始人韩壮。

  争上游曾与包括北京市卫生局等多家部门基于移动管理方案进行合作,目前在食药领域的主要业务包括食品药品的监管平台以及卫生方面的监管平台,通过软件和信息化技术,利用最新的物联网和移动通信技术来提高执法的效能。

  3sNews:此次非法疫苗事件引发了广泛关注,你认为事件的根源是什么?

  韩壮:我认为主要问题还是出现在流程管控上。其实,国家对于疫苗从生产到运输的整个流程有一个全面的规章制度,例如对于生产和运输企业有准入门槛,需要具备相关资质。但目前来看,还无法判断运输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这个过程中有监管的空白。所以,总体来说,在现有的制度背景下,一些人为了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钻了监管空白的漏洞。

  3sNews:目前在医药监控领域,是否能够实现基于位置对药品流向的实时监控呢?

  韩壮:其实,目前实现的技术条件已经具备了,但成本也会较大。在运输过程中,有很多感应模块,能实现一种全方位监控。例如,有很多RFID标签都带有这样的功能,配合一些智能单元,运输过程中工作人员开过几次门,以及所在的GPS位置,全部能够记录下来。目前具备这样的技术基础。

  3sNews:虽然药品电子监管制度暂停,但实际上业内仍然保持将信息录入到药品监管码的习惯,您怎么评价这种监管码的价值?

  韩壮:药品监管码能够体现药品从甲方流向乙方的过程,但仍不足以监控到在哪个部门出现了冷链等问题,也未能实现基于物联网的全程监控。我认为,现在很需要一种基于位置、物联网模块的一套系统来进行管控,过去我们对这种东西很放心,认为都是从正规渠道来的,但是现在看来,过程当中有很多不可控因素。

  对比疫苗信息化监管,在食品监管领域似乎有着更成熟的应用。在这个方面,来自超图软件的服务案例展示了GIS平台在食品监管领域的作用。

  以襄阳市肉菜追溯体系项目为例,系统做到可以对各类业务数据进行统计分析,通过核实生产、流通、消费各个环节的单位、场所是否属实,做到空间上没有死角,确保各个环节提交信息的真实性。

  另一方面,在肉蔬产品的生产、流通运输过程中可以结合GIS和GPS技术,对整个流通过程的信息进行监控、管理。可以通过追溯码,还原肉蔬产品的流通轨迹和流通过程中的经营主体信息,对某一批次的肉蔬产品通过查询其追溯码可以直接图上定位与其关联的责任方,做到“来源可查询、去向可追溯、责任可追究”。在流通运输过程中,通过GPS定位技术,可以实现对产品的全程实时监控,随时掌握其状态,也可以实现对运输过程的轨迹回放等。

  疫苗的流通和经营,有哪些法律政策?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指出,疫苗分为第一类疫苗(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和第二类疫苗(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

  但根据国家《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规定,疫苗生产企业可以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批发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第二类疫苗。疫苗批发企业可以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其他疫苗批发企业销售第二类疫苗。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疫苗的质量和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此外,药品批发企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后可以经营疫苗,药品零售企业不得从事疫苗经营活动。

  药品批发企业申请从事疫苗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从事疫苗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2. 具有保证疫苗质量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运输工具;

  3. 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管理制度。

  2010年,食药监总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中指出,应进一步加强疫苗经营许可的管理,严格疫苗经营范围的审批;进一步强化疫苗冷链管理;疫苗生产、经营企业应严格执行药品电子监管的相关规定,认真做好企业入网、赋码、核注核销等项工作,确保疫苗源头监控和可追溯性。

  回顾:庞氏母女非法经营疫苗犯罪事件

  2011年,在没有任何药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山东省庞某某与女儿孙某从10余个省(市)医药公司职员或疫苗非法经营人员处购入25种人用疫苗,未经冷链存储,加价销往全国。

  2011年以后,辽宁、北京、山东等地公安机关设立食品药品违法犯罪侦查机构,但尚未普遍推广。

  2015年4月28日,山东省济南市相关部门捣毁一处仓库,现场查获大批预防流行性乙型脑炎等人用疫苗,价值近70万元,并抓获犯罪嫌疑人庞某某及女儿孙某。庞某某因非法从事疫苗药品经营被判三年有期徒刑,缓期五年执行。缓刑期间仍继续进行违法销售活动。

  2016年3月19日,该案由山东警方破获,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社会公开,消息引发社会强烈关注。

  2016年3月2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通告,凡与涉案嫌疑人员有过疫苗交易或存在从非法渠道购入疫苗、向个人销售疫苗情形的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在2016年3月25日前将疫苗购销流向等情况主动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公安机关报告。

  3月21日,食药监总局、公安部、国家卫计委联合发通知,要求各地相关部门加强协作成立联合工作组,尽快查清济南非法经营疫苗涉案产品来源去向,各级联合工作组每日工作进展逐级上报。

  3月21日,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了非法经营疫苗案件涉及的疫苗名单,包括疫苗12种、免疫球蛋白2种、治疗性生物制品1种。

  同日,食药监总局发文称,9家药品批发企业或为涉案疫苗流入非法渠道的主要责任者,各有关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将调查结果于2016年3月25日前上报总局,由总局统一向社会公开。

  截至目前,目前,内蒙古、河南、河北、山东等地已破案21起,逮捕犯罪嫌疑人6人、刑拘10人,取保5人。

  关于该事件,你还要知道这些

  读一读《关于“致死”问题疫苗你所需要知道的全部》《每一个文盲都喜欢用“殇”字》《失效的疫苗,失控的传播,以及失语的权威》等文章,你会更清楚地看清该事件的本质。我们就不再赘述了。(文|3sNews 唐思佳 葛宇 龙薇 陈启临)

喜欢您正在阅读的内容吗?欢迎免费订阅泰伯每周精选电邮。 立即订阅

参与评论

【登录后才能评论哦!点击

  • {{item.username}}

    {{item.content}}

    {{item.created_at}}
    {{item.support}}
    回复{{item.replynum}}
    {{child.username}} 回复 {{child.to_username}}:{{child.content}}

更多精选文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