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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合格证换领报名开始

1月20日,中国测绘地理信息学会发布关于组织无人机测绘航空摄影从业人员考核换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合格证的通知,以下为通知全文:

  3sNews讯 1月20日,中国测绘地理信息学会发布关于组织无人机测绘航空摄影从业人员考核换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合格证的通知,以下为通知全文:

  各有关单位及个人:

  根据中国民用航空局《民用无人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管理暂行规定》、《关于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国土测绘司《关于委托中国测绘地理信息学会组织开展无人机测绘航空摄影有关业务工作的函》(测国土函[2015]76号)等文件精神,由中国测绘地理信息学会与中国民用航空局(民航发[2015]34号)授权的中国航空器拥有者及驾驶员协会(AOPA-CHINA)就组织全国无人机测绘航空摄影从业人员统一考核换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合格证》等有关事宜签订了相关协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人员

  1、2010年至今参加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及相关单位组织的测绘无人飞行器操控与机务维护培训合格的人员(详见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网站2011年7月21日、2013年7月31日、2014年7月25日考核合格人员公示名单)。

  2、参加无人机生产厂家或社会其他相关机构培训,现从事无人机测绘航空摄影工作的人员等。

  二、考核换领批次及周期

  1、考核换领批次:2016年二月下旬、三月中旬、四月中旬、五月中旬共四期(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2、时间周期:每期40课时,含考核共6-7天。

  三、考核换领地点:

  第一期、第二期在广东省惠州市。

  第三期、第四期在海南省三亚市。

  四、程序安排

  1、理论知识再教育。无人机概述与系统组成、民航法规与术语、空域的飞行与申报、航空气象与飞行环境、无人机分类及主流布局形式、无人机构造、飞行原理与性能、通信链路与任务规划、所使用的无人机系统特性、无人机飞行手册及其他文档,最新无人机管理及政策、标准等相关课程。

  2、模拟及理论考试。

  3、模拟及实践操作考试。

  五、考核与颁发证书

  完成全部培训课程并通过中国航空器拥有者及驾驶员协会相关理论考试和实践操作考试的学员:

  1、可取得AOPA协会颁发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合格证书》。

  2、可取得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国土测绘司监制、中国测绘地理信息学会颁发的《无人机测绘航空摄影专业培训合格证书》。

  3、统一在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网站公示。

  六、收费标准

  1、每人12000元(含培训费、教练费、训练飞机费、考试飞机费、培训场地与考试场地间交通摆渡车费等)。

  2、如有未通过科目,每科补考费用为500元。

  3、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七、其他事项

  1、请提前将本人2张2寸彩色近照(在照片背面注明姓名及省份)寄到无人机测绘航空摄影培训及管理办公室,以便制证。

  2、报到时需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1寸白底照3张以及照片电子档(拷盘)。

  3、请自备以下物品:遥控器、遥控器挂带、笔记本电脑、太阳镜、帽子。

  4、参加第一批考核换证人员,请于2016年2月5日前反馈报名表;参加其他批次的人员,最迟于2016年2月26日前反馈报名表(后续报到等具体通知将只发给有报名回执者)。

  电子邮箱:125043074@qq.com

  5、训练及考试无人机、培训及考核组织等有关工作安排,具体会务等均由北京创宇飞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泊锐数创空间技术有限公司创办,同时具有无人飞行器航摄测绘资质及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负责。

  6、考核换证期间将在学员驻地同期举办航摄无人机及配件展览。欢迎广大无人机生产及配件厂商联系报名事宜。

  7、自2016年5月起,学会将会同有关部门陆续开展“零基础”无人机测绘航空摄影及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人员的考核培训工作,拟参加的单位或个人可现在开始预报名,填写后附的“培训班预报名表”发至指定邮箱。待确定具体举办时间、地点后发正式通知。

  8、此通知可在中国测绘地理信息学会网站下载。

  无人机测绘航空摄影培训及管理办公室

  地址:北京市莲花池西路28号中国测绘创新基地1406室

  邮编:100830 传真:010 -63881406

  联系人:黄青青 63881406 18611719878

  苏文英 63881406 13321160756

  电子信箱:125043074@qq.com

  附件:

  1. 考核换证报名表(针对已参加过培训,考核换证学员)

  2. 培训班预报名表(针对零基础学员,2016年5月份之后开班)

  3. 测国土函[2015]76号文件

  4. 民航发[2015]34号文件

  5. 关于测绘行业无人机驾驶员资质等问题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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