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sNews讯 4月18日消息,从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获悉,围绕2014年测绘地理信息工作要点,今年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的立法项目共计15项,其中出台类项目9项,调研类项目6项。
据介绍,今年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将把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意见》、优化产业发展政策环境、政府机构职能转变、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需要制定或修订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项目作为重中之重。同时,也将坚持法规“立、改、废”并举,开展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梳理,抓紧清理方案事业发展、制约市场主体活力释放的规定和做法。对于妨碍事业发展、制约市场活力释放的,要列出清单,提出废止或者修改的建议;对于需要补充完善的,应提出立法建议。在起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必须切实贯彻国务院“今后一般不新设许可”的要求,把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有机结合起来,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提高行政效率。要把立法的重点切实转变到提供公共服务上来,强化对市场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需要对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细化的,要严格在上位法规定的许可范围、许可对象内进行,不允许任意扩大。
根据公布的《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2014年立法工作计划》,今年立法项目共计15项,其中出台类项目9项,调研类项目6项。
在出台类项目里,需要修改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有2项,分别是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制定《地图管理条例》;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意见》,优化产业发展政策环境需要修订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3项,分别是修订《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及《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修订《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管理办法》和《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评价标准》、修订《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加快事业转型升级,提高核心竞争力,夯实数据基础,增强服务能力,需要修订的规范性文件有2项,分别是制定《全国卫星导航定位连续运行基准站网管理办法》、修订《国家基础测绘项目管理办法》;强化依法行政,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促进测绘地理信息市场公平,需要修订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2项,分别是修订《地图审核管理规定》、修订《测绘行政审批程序规定》。
这其中,备受关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修订。《测绘法》修订实施十多年来,测绘地理信息事业迅速发展,测绘地理信息的外延、内涵、功能、产品形式和服务模式等都发生了巨大变革,现行《测绘法》已经不能满足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及管理的需要。为适应新形势,有必要修订《测绘法》。在今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原总工程师李莉就曾提交《关于加快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提案》,建议国务院法制机构尽快将测绘法的修订列入工作日程,为我国测绘地理信息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2013年在深入开展实地调研,广泛收集资料的基础上,完成了《测绘法》修订草案初稿。2014年将继续深入开展调研、论证、协调、修改等工作,形成《测绘法》修订草案上报稿。该项目已列入国务院2014年立法工作计划。
调研类的6个立法项目,主要是涉及测绘地理信息法制建设综合调研,进一步强化依法行政,促进测绘地理信息市场公平,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地理信息资源共享利用,维护地理信息安全,研究制定和修订的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包括: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制定《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修订《测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测绘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修订《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制定《测绘地理信息技术装备标准化测试管理办法》。
同样是在今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成都理工大学环境与土木工程学院院长许强对于地图保密的建议引起了业内的广泛讨论,他提出,在现行的地图保密法律法规下,我国地图保密已经影响到了科研工作的发展,地质和测绘工作者一不小心就会“犯法”。因此,《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修订作为调研类项目出现在2014年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的立法计划中,无疑是顺应社会发展的一项举措。相关部门也意识到,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对测绘成果需求的日益旺盛和迫切,测绘成果应用范围的不断拓展、应用层次的不断深入,测绘成果保密与应用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现有的测绘成果保密范围划分不合理,使用限制过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地理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影响了信息化建设和地理信息产业的发展,增加了保密工作成本及使用风险。因此,有必要对《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进行研究修订,进一步推动测绘成果社会化应用。
随着测绘地理信息立法项目的推进,将建立起一个符合国家改革发展新要求、适应新型服务业态发展规律和发展趋势的测绘地理信息法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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