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的《陕西省测绘成果管理条例》是全国第一个测绘成果管理方面的省级地方性法规,于2001年7月21日经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至今已施行11年,在规范陕西省测绘成果管理、促进成果应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并在国家测绘法律法规的制修订工作中被作为重要参考。
近年来,随着测绘地理信息高新技术的飞速进步,测绘生产结构以及测绘成果形式、服务方式、服务领域都发生了巨大变化,测绘成果管理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现行的测绘成果管理法规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陕西省测绘成果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国务院于2006年颁布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加强测绘成果管理,进一步规范了测绘成果的汇交、保管、利用和重要地理信息审核发布工作。为让陕西省有关法规尽快跟上国家要求、适应社会变迁,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于2012年初将《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的修订列入年度重点工作计划,并积极着手开展了条例修订的前期工作。期间,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把握陕西省测绘“一法两条例”调研的有利时机,主动向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汇报、沟通相关工作情况,促成了《测绘成果管理条例》修订列入省政府2013年立法计划。
下一步,陕西局将加大《测绘成果管理条例》修订调研的工作力度,积极向省人大、省政府汇报相关工作进度,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按照已确定的立法修订原则和指导思想,制定调研方案,广泛开展研究论证工作,做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同时,力争新的立法突破,不断推进并强化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立法工作。(冉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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