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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规定“重要地理信息不得擅自公布”

按照规定,测绘成果的生产、处理、保管、提供、递送、使用、销毁以及密级的确定、变更和解除,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布本市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擅自公布本市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记者获悉,《天津市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施行。按照规定,测绘成果的生产、处理、保管、提供、递送、使用、销毁以及密级的确定、变更和解除,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布本市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办法》要求,测绘成果资料的存放设施与条件,应当符合保密、消防以及档案管理等有关规定。需要使用本市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提出明确的使用目的和范围,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外地单位使用本市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还应当提供申报单位所在地省或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函。

  经批准使用的涉密测绘成果,使用人不得擅自复制或者将测绘成果转让、转借给其他单位、个人利用。递送涉密测绘成果的,应当严密包装加封,并标明密级,交机要部门寄送或者由两人递送。销毁涉密测绘成果的,应当将测绘成果的名称、比例尺、种类、密级、数量、生产日期和销毁原因、批准人、鉴定人、销毁人和监销人登记入册。登记册应当归档长期保存。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布本市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在行政管理、新闻传播、对外交流、教学、科研等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需要使用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应当采用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擅自公布本市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泄露涉密测绘成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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