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互联网地图服务资质管理,规范互联网地图服务市场秩序,根据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地图服务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决定,自2012年2月1日起,河南省内未申请互联网地图服务资质的单位一律不得从事互联网地图服务。
通知要求,互联网地图服务资质单位应当使用经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地图提供服务,并将地图审图号、测绘资质证书编号、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共同标注在网站显著位置。互联网地图服务资质单位在互联网上登载实景影像地图,应当按照地图审核相关规定送审。未经审核批准的实景影像地图,一律不得在互联网上公开登载。
同时,互联网地图服务资质单位不得提供境外互联网地图服务的链接。对于有外资进入的互联网地图服务资质单位,应当及时向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重新申请资质审查。
通知强调,自2012年2月1日起,未申请互联网地图服务资质的单位一律不得从事互联网地图服务;已提出申请、在审批过程中的单位,在取得互联网地图服务资质前,不得提供新的互联网地图服务。对于无资质继续从事互联网地图服务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将予以约谈、曝光,并依法给予限期整改直至停止互联网地图服务等处罚。(段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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