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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印发

《办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地理空间信息数据交换和共享工作的组织协调;省测绘局负责全省地理空间信息数据资源交换与共享工作,负责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湖北省地理空间信息数据交换和共享平台。

  近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印发《湖北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11年9月23日起施行。

  《办法》共二十九条,主要规定了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的主体及内容、各部门的职责分工、数据的基准和标准、交换平台的建设、地理信息数据共享服务方式以及应急测绘保障机制等内容。为加强交换和共享工作的可操作性,办法还在附件目录中详细列举了参与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共享的28个部门应当交换的地理空间数据类别和具体内容。

  《办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地理空间信息数据交换和共享工作的组织协调;省测绘局负责全省地理空间信息数据资源交换与共享工作,负责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湖北省地理空间信息数据交换和共享平台。

  《办法》的印发实施,为建设和运行全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平台提供了法律保障,对提高全省地理空间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提高全社会信息化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邓玫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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