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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新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新疆发布通知加强新疆台地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有关事项。

  编者按 日前,新疆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1〕80号)(以下简称四部局 《通知》),以及交通运输部《关于认真贯彻<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 求>两项标准的通知》(交运发〔2011〕158号),现就加强新疆地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建设与管理

  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2011),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由重点营运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重点营运车辆动态信息监管平台(以下简 称监管平台)和道路运输企业监控平台(以下简称监控平台)等构成。

  自治区运管局负责公共服务平台软硬件系统建设、管理和运维;负责和交通运输部、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以及其他政府平台的对接;负责组织实施全区重点营运车辆联 网联控工作,实现和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联网;指导、监督下级监管平台、企业监控平台的建设、使用和管理;负责对监管平台和企业监控平台进行考核 (考核办法另行下发),并将考核结果定期上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和交通运输部;组织实施运营商考核、评价活动,规范运营商行为,对无法满足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和运输企业安全监管监控要求的运营商,取消其为行业提供服务的资格。

  地、州、市级运管局负责监管平台硬件建设、管理和运维,并接入自治区运管局公共服务平台,软件系统由自治区运管局统一提供,各地不得自行开发和建设(硬件 设备建设方案和标准另行下发);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内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工作;指导、监督、考核运输企业平台监控的建设、使用和管理工作,将考核结果定 期上报自治区运管局;监督、考核本辖区内为道路运输企业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服务系统的运营商,将考核结果定期上报自治区运管局;对不能满足动态监控 要求和多次违规的运输企业作出相应处罚,并限期整改。

  企业监控平台由道路运输企业自行建设,或者委托道路运输卫星定位系统服务运营商代为建设、管理和运维;企业监控平台应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 技术要求》(JT/T796-2011),并实现向自治区公共服务平台传送定位数据,并保证数据上传的真实性、准确性、实效性;企业监控平台应准确、完整 地录入车辆和驾驶员的基础资料、车辆技术档案信息,记录车辆行驶情况等信息;建立动态监控工作台帐,根据车辆行经道路实际情况,设置相应车辆行驶速度限速 标准;应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监控车辆行驶动态,分析处理动态信息;建立监控值班制度,实现对营运车辆24小时不间断的实时动态监控;对上级监管平台发出的指 令进行应答,并执行相关要求;应保证所属车辆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工作正常,确保车辆在线时间;应按照规定及时纠正和处理超速、疲劳驾驶等违法驾驶行为并记录 存档,严重违法或多次违法驾驶信息应至少保存1年时间;对拒不接受监管、故意破坏或关停车载终端的驾驶人员,以及不严格监控车辆行驶动态的值守人员依法追 究责任。

  各级监管平台、监控平台必须实现和公共服务平台的联网,进行实时数据传送;所有监控平台必须按照要求进行标准符合性审查,不符合标准的平台,不得用于道路 运输车辆的动态监控。自治区运管局将定期转发通过交通运输部标准符合性审查的平台目录,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设或者选用通过标准符合性审查并和自治区公共服 务平台实现联网的监控平台。在交通运输部发布通过标准符合性审查的平台目录前,道路运输企业可以选用已和自治区公共服务平台联网的运营商平台或企业平台。 未通过标准符合性审查的监控平台,必须于2011年底完成平台改造,并通过标准符合性审查。

  二、车载终端安装要求和运行监控

  根据四部局《通知》要求,所有重点营运车辆应当安装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2011)规定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 〔2010〕23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2011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1〕10号),重点营运车辆是指旅游包车、三 类以上班线客车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和重型载货汽车、重型半挂牵引车,其中重型载货汽车、重型半挂牵引车应逐步、有序 纳入安装范围。卧铺客车必须强制安装带视频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由企业随时监控车厢内情况。

  重点营运车辆所属企业应当对本单位所属车辆安装符合标准要求的卫星定位装置,并保证对自治区公共服务平台和各级监管平台提供实时、准确、完整数据;负责监 控本单位所属车辆的运行,并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督,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所属车辆的动态监控工作全面负责;可以选择通过技术标准符合性审查的道路运输卫星 定位系统服务运营商,为其提供车辆安全监控服务。

  各地、州、市交通局和各级运管机构应当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安装符合标准要求的卫星定位装置。交通运输部已发布第一批符合标准要求的卫星定位装置目录(见附 件),所有通过标准符合性审查的卫星定位装置,均可在全区重点营运车辆上安装使用。各地不得强制运输企业安装指定品牌和型号的卫星定位装置,不得指定安装 价格和服务费用。

  自2011年8月1日起,所有新增重点营运车辆必须在出厂时安装符合标准要求的卫星定位装置。所有已取得《道路运输证》但尚未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重点营运 车辆,必须安装符合标准要求的卫星定位装置;已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重点营运车辆,必须保证向自治区公共服务平台提供实时、准确和完整的数据。自2012年 1月1日起,各级运管机构在核发《道路运输证》或车辆年度审验时,要通过监管平台核查车辆车载终端的安装和运行情况。凡不能通过监管平台查询到车辆终端安 装和运行情况的,不得核发《道路运输证》或暂停其资格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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