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用户位置信息是反映用户空间活动所处经纬度的一个地理信息,属于用户信息范畴,并具有私密性,受到法律保护。
在我国,公民(自然人)和法人的隐私权有所区别,所以在业务中应将公民(自然人)和法人(组织)电信用户进行适当地划分。现就电信用户位置信息的商用和非商用模式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措施供实际应用中参考与适用。
在位置信息设置和位置信息传送上的法律要求
电信用户位置信息赖于产生的电子地图和GPS传输技术,关乎内容合法性问题和版权保护的法律关系,所以在从事用户位置信息商用和非商用时,应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的法律要求:一方面,《国家测绘局关于导航电子地图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第十条的规定,是对硬件终端的一个要求,通信运营商所销售的具备导航功能手机等终端设备应当符合本条规定。因而,用户手机等终端设备进货时应选取国家许可生产厂家生产的并具有入网许可证的产品,且排除有“以文本或数据库等任何形式显示、记录、存储涉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坐标、高程等)的功能选项”。
另一方面,手机等终端和电信业务平台所传送的位置信息(经纬度)不得含有涉密地理信息。首先遵守《测绘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并按照《国家测绘局关于导航电子地图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第一条及第二条的规定,在开展电信用户位置信息服务业务时,不得自行编制地理经纬度信息,应使用有导航电子地图测绘资质的单位编制的电子地图开展位置信息服务,并按照法律要求审查其电子地图,审核其经营资质和用于地理经纬度位置信息所使用的电子地图的“审图号”,甄别所使用电子地图的合法性。对于由非导航电子地图测绘资质单位提供的电子地图,应当要求其提供电子地图使用授权书,同时在合作合同中约定知识产权条款,以免产生侵犯软件著作权的风险。
电信用户位置信息具体商用的三大注意事项
通信运营商在开展涉及用户位置信息的具体应用业务时,应遵循与位置信息有关的法律规定,以下就与电信用户位置信息有关业务形态的业务特征、法律属性和注意事项进行阐述。
(一)12122高速公路应急救援电话拨打人位置信息应用的注意事项
1.业务特征:通信运营商与高速公路部门合作,按照高速公路部门要求,提供区域内通信运营商所有手机通信用户呼叫高速12122应急救援电话时所在的地理定位信息,并按照相应接口的要求主动推送到高速公路部门平台,供其及时查询。
2.法律属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规定的精神,一是利用合法获取的用户信息自行开展经营活动,尚不为该修正案所禁止;二是合作经营并签有合作协议,属于对用户信息共享,刑法修正案(七)尚未明确界定。
3.注意事项:一是在通信运营商开展位置信息合作经营业务中,合作协议里应明晰对用户位置信息使用等权利义务关系,加强对合作方履约情况的检查,防止合作方侵犯用户信息行为的发生。二是保障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手机通信用户在入网接受服务时应被告之拨打12122救援电话时,同意授权被叫方知悉主叫方呼叫时的空间地理位置信息,一定时间后被叫方不得获取该用户的位置信息。三是通信运营商要保证12122台只在用户呼叫12122救援电话时,才能获取该用户一定时间内的地理位置信息。
(二)12110报警电话或短信发送人位置信息应用的注意事项
1.业务特征:通信运营商与公安部门合作,按照公安部门的要求,提供区域内通信运营商所有手机通信用户呼叫或短信上行12110报警台时所在的地理定位信息,并按照相应接口要求主动推送到甲方平台,供甲方及时查询。由于报警手机通信用户的位置可能变更,故增设一个专门查询用户位置信息的短号,如121100000。
2.法律属性:12110业务除具有12122业务的法律属性外,还具有《宪法》第四十条及《电信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的法律属性。
3.注意事项:一是通信运营商开展位置信息合作经营业务中,合作协议中应明晰对用户位置信息使用等的权利义务关系,加强对合作方履约情况的检查,防止合作方侵犯用户信息行为的发生。二是保障用户的知情权。手机通信用户在入网接受服务时应被告之拨打或发送短信至12110报警电话时,同意授权被叫方知悉主叫方呼叫时的空间地理位置信息。三是通信运营商对于12110报警台查询定位信息的主叫号码设置鉴权,并要求甲方报备鉴权密钥管理办法。四是保证12110台只有在用户呼叫或短信上行12110报警电话,12110台才能获取该用户的地理位置信息。
(三)行业和公众个人监控位置信息应用的注意事项
1.业务特征:通信运营商凭借自身诸如无线CDMA1X网络、定位系统软件平台及电子地图为定制用户提供基于GPSone定位技术的定位服务,该定位服务主要实现被定位对象的位置查询,定位精度在一定距离内,实现定制用户所提供的CDMA号码的定位服务。
2.法律属性:行业和公众个人监控业务除具有12122业务的法律属性外,还具有《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十六条及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法律属性。
3.注意事项:一是通信运营商在开展位置信息合作经营业务中,在合作协议中应明晰与合作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加强对合作方的履约检查,防止合作方侵犯用户信息行为的发生。二是严格落实手机开通实名登记制度。对于办理监控业务的手机通信用户进行实名登记,并要求用户提供非本人实名登记使用手机号码同意实施监控的授权委托书。三是告知用户履行法律规定的监护义务和代理义务,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监控定制用户提供的诸如被监控CDMA号码的所有人因定位授权问题直接提出停止定位服务时,通信运营商应先行取消对该手机号码用户的定位服务,并在事后通知监控定制用户。四是通信运营商应做好GPS定位系统的备份配置。以免升级GPS系统时导致被监控手机等设备不能正常工作,不能构成不可抗力因素,而应承担技术服务不周到的责任。
电信用户位置信息非商用的法律意见
电信用户位置信息非商用的主要表现形式和注意事项:
(一)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时,为排查犯罪嫌疑人或调查具体案件需要通信运营商提供某时段的所有或与案件有关的用户位置信息,应当依照《宪法》第四十条、《电信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提供具体案件涉及的有关电信用户位置信息。要求提供非具体案件所涉用户位置信息的,则不予提供。
(二)有关个人为了工作或生活需要,要求通信运营商提供用户位置信息的,当用户查询自己位置信息时可依据《电信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和通信运营商有关用户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供具体事项涉及的有关电信用户位置信息。非用户本人查询用户位置信息的,包括人民法院依《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律师依据《律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要求提供与具体承办案件有关的公民位置信息的,应当由用户本人出具查询位置信息的授权书方可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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