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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星通收重组问询函,被追问出售北斗智联股权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利益情形

问询函要求公司补充披露“约定的回购触发事件”的具体情形。

深交所10月11日下发关于对北斗星通并购重组的问询函。问询函指出,公司全资子公司北斗星通(重庆)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北斗”)拟以现金方式向交易对方北京华瑞世纪智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瑞智联”)出售孙公司北斗星通智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斗智联”)15%的股权,作价2.53亿元。交易完成后,公司间接持有的北斗智联股权从33.21%降低至18.21%,北斗智联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问询函要求公司结合标的资产所处行业情况、市场份额、业务特点、经营前景、财务状况、盈利能力,以及与公司其余业务的协同性等因素,说明出售标的资产的原因,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第十一条第(五)项中“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的规定。

同时,问询函还指出,报告书显示,本次交易选取市场法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选取航天科技、华阳集团、德赛西威、均胜电子作为本次市场法评估的可比公司,采用EV/S一种价值比率。截至评估基准日2023年5月31日,北斗智联股东全部权益的评估价值为16.39亿元,增值率为94.09%。

问询函要求公司结合标的资产经营业务特点、市场可比案例情况等,说明本次交易最终选取市场法评估作价的合理性;结合本次市场法评估可比公司的营业范围、主要收入、利润来源及占比,分析前述公司与标的资产在业务结构、经营模式方面是否存在可比性。结合前述公司报告期内的市场占有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利润率、主要财务数据的可比性等,说明选取上述公司作为可比公司的合理性及估值的公允性;详细说明价值比率选用EV/S的合理性;说明本次出售资产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同时,问询函还指出报告书显示,2022年6月,北斗智联与其财务投资人股东、华瑞世纪及公司签订了《股东协议》,当约定的回购触发事件发生时,公司需按照56.496%的比例向财务投资人履行回购北斗智联股权义务。本次交易协议对上述回购义务进行调整,公司将按照在交割日后实际持有北斗智联的股权比例向财务投资人承担回购义务。

问询函要求公司补充披露“约定的回购触发事件”的具体情形;说明上述调整是否需取得财务投资人的同意。如发生回购事项,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自查本次交易中是否存在其他潜在支付义务;如是,补充披露具体情况以及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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