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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公共数据开放办法》4月1日起施行

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气象等领域数据被列入重点和优先开放范围。

泰伯网讯,近日,《山东省公共数据开放办法》(下文简称《办法》)经省政府第142次常务会议通过正式发布,将从4月1日起施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气象等数据被列入重点和优先开放范围。

山东省按照《山东省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的要求,进一步拓展了公共数据的适用范围,明确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各类数据均属于公共数据,应纳入公共数据开放办法管理。

《办法》显示,与数字经济、公共服务、公共安全、社会治理、民生保障等领域密切相关的市场监管、卫生健康、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就业、教育、交通、气象等数据,以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企业公共信用信息等数据,被列入重点和优先开放范围。

同时《办法》遵循“需求导向”原则,重点和优先开放的数据范围应当征求社会公众、行业组织、企业、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切实满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发利用公共数据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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