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Scan me 分享到微信

加快构建航天法律体系

航天立法是航天软实力的核心与重要基础,加快构建航天法律体系,为我国航天事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才可以进一步筑牢航天强国建设之基。

  经过六十余年的长足发展,我国航天事业取得了“两弹一星”“载人航天”“月球探测”等一系列辉煌成绩,从一穷二白到屹立于世界航天大国之林,我们的发展步伐沉稳而又迅捷。航天事业发展征途上,习近平总书记发出了建设航天强国的伟大号召,我们有任务成功后伴随贺电而来的领导关怀,有各类重大专项带来的多达百亿元的国家拨款,有数十万航天人日夜奋战在一线的航天精神。无疑,航天是这个时代的宠儿,时至今日,我们经常会问,航天强国建设还欠缺什么?

  在航天硬实力快速发展且不能一蹴而就的现状之下,航天软实力的提升,无疑是加快航天强国建设进程的最有力支撑。航天立法是航天软实力的核心与重要基础,加快构建航天法律体系,为我国航天事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才可以进一步筑牢航天强国建设之基。前一段热映的《流浪地球》除了告诉我们航天技术可以拯救地球之外,还让我们知道,无论是救援队紧急征用一辆运输车还是联合政府决定地球存亡,都是依据《流浪地球法》。

  商业航天快速发展,航天立法急迫性进一步提升

  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航天科学技术更加深入地应用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在多种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和推动下,航天加速融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商业航天获得蓬勃发展。尤其是在2018年,以零壹空间、翎客航天、航天驭星为代表的一众民营航天企业,在商业航天发射、商业卫星制造以及商业卫星测控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与尝试。

  民营企业的持续活跃,为我国航天事业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但也使得我国航天立法不够完善的问题愈发凸显。各个民营企业在开展航天相关业务的过程中,往往是立足地方政策,各显神通,耗费了巨大的精力与资源,虽然企业发展过程中享受了一定的国家支持,但往往都是各异性的,缺乏统一性的政策法律制度指导。与此同时,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管抓手,政府对于民营企业开展的各类航天活动存在的隐患以及可能造成的影响,无法全面掌握、评估并有效预防,一旦涉及国家责任,极易损害我国国际声誉,对我国国际地位造成影响。在航天法持续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并提升为二类立法的当下,加快推动航天法以及相关法规编制,刻不容缓。

  准入评价资源共享,牢牢把握航天发展关键问题

  在半个多世纪发展过程中,我国形成了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民用航天发射许可为基础的管理制度架构。这套管理制度在国家机构、国有企业以及国家科研机构作为航天活动实施主体的大背景下,对于规范我国航天活动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但随着航天参与主体的多元化发展以及航天活动经济属性的不断凸显,原有的管理架构已不再适应现实要求,主要表现在行业准入管理抓手不足的现实境况与航天高技术高风险的天然属性不够匹配,现行科研生产许可之下的严苛保密管理与航天技术越发明显的经济带动作用不够匹配,长期固化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目录与愈发多元的航天活动形式不够匹配,航天发射许可相对冗长的审批流程与商业化卫星星座快速建设的需求不够匹配,外空资源的分割配属以及封闭使用与多主体参与航天发展的资源共享诉求不够匹配等多个方面。

  面临这一系列的不匹配,如何把好多元主体参与航天活动的准入关口并实施有效评价,确保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如何推动轨位频率等有限外空资源的高效共享,切实提升航天发展效率与效益,如何营造宽严适度的发展环境与氛围,促成优良的航天产业生态,将是我国航天立法未来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以点带面急用先行,扎实推进航天法律体系建设

  围绕我国航天发展一直以来存在的症结,在行业立法资源相对有限的情况下,必须结合这些问题内在的关联性、解决的难易度以及解决后的贡献值进行重点突破,以点带面进行法律体系建设工作。

  率先解决航天母法有无,奠定后续立法基础。航天母法是航天法律体系建设的基础,是航天法规、规章以及其他管理规范制定的最有力援引。由于航天母法的长期缺失,导致我国航天发展的基本制度,一直未能得到固化和统一,这也是机构管理权限重叠交叉、行业监管缺乏抓手的根源所在。一旦航天母法制定颁布,对于我国航天管理体制以及制度框架进行了明确,则可以在源头上推动各类航天发展问题的解决。因此,构建我国航天法律制度体系,促进航天健康可持续发展,必须优先解决航天母法的有无问题。

  优先理顺资源共享机制,切实提升发展效益。经过长足发展,我国在航天科学技术发展、民用空间基础设施建设以及航天人才队伍培养等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辉煌成就,但与美、俄等先行进入外空的国家相比,我国频率、轨位等外空资源相对匮乏,这也成为制约我国航天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面对外空资源不足的境况,必须通过立法加强共享共用,最大程度发挥有限外空资源应有的价值,提升航天发展效益。此外,面对商业航天的快速发展,也应围绕国家科研生产设施、测运控与接收等地面设施、卫星数据、航天技术等资源的共享使用以及多元社会资源的有序引入进行法律制度设计,在更多层面、更深层次上,实现资源的共享共用。

  (作者:中国航天系统科学与工程研究院高级工程师)

参与评论

【登录后才能评论哦!点击

  • {{item.username}}

    {{item.content}}

    {{item.created_at}}
    {{item.support}}
    回复{{item.replynum}}
    {{child.username}} 回复 {{child.to_username}}:{{child.content}}

更多精选文章推荐

泰伯APP
感受不一样的阅读体验
立即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