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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机与汽车相撞,该适用道路交通法?还是通航管理条例?

如果无人机与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应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还是通航管理法?近日,就有这么一桩事故发生在无人机与汽车之间,争论的焦点正是应该适用哪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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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3sNews高级编辑 龙薇)如果无人机与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应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还是通航管理法?近日,就有这么一桩事故发生在无人机与汽车之间,争论的焦点正是应该适用哪种法律。

  2013年,一架无人机在试飞时与一辆轿车相撞,造成无人机受损。事后,无人机所属的公司将轿车车主告上法庭,诉请法院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一审认为,无人机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在人口密集区飞行,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遂驳回其诉讼,无人机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案情回放

  2013年10月,某航远公司所有的无人驾驶遥控飞机在厦门市翔安区一公路上紧急迫降着陆时与朱旭驾驶的轿车相撞,造成飞机尾部断裂、机翼受损。警方的现场勘察记录显示,轿车车头右侧及右前轮有碰刮痕迹,轿车及无人飞机的后方现场道路上留有一条印迹明显的小车急刹车挫痕。

  事发后,航远公司将朱旭诉至翔安区人民法院,主张朱旭故意撞毁其无人飞机,应当担责,法院认定,航远公司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一审宣判后,航远公司不服,向厦门中院提起上诉。

  争论焦点:无人机试飞行为是否违规?

  原告被告各执一词。原告航远公司称,其无人机试飞活动合理合法,根据《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在视距内运行的微型无人机和在人烟稀少、空旷的非人口稠密区进行试验的无人机,无须证照管理。其进行无人机试飞,是在人烟稀少、空旷区域进行的视距内试飞活动,无须审批。被告行车经过的地点为尚未通车路段,航远公司已有人进行劝阻,但朱旭不听劝阻导致事故发生,其显然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辩称,航远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讼争无人机的驾驶员有取得上述规定的驾驶资质,依法应当认定为无证驾驶。此案碰撞地点在中学门口附近的公路上,其选择在人口密集等存有严重飞行安全隐患的区域进行飞行存在过错。

  法院:事故主因是违规飞行和操作不当

  厦门中院审理后认为,国务院《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二、三条规定,在我国境内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条例明确规定了军事、警务、海关缉私飞行和公共航空运输飞行以外的航空活动均应适用该条例。此案航远公司进行无人机飞行,应当适用该条例。

  根据条例规定,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实施飞行前,应当向当地飞行管制部门提出飞行计划申请,按照批准权限,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并对飞行安全负责。航远公司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无人机飞行活动,原审认定其属于违规飞行作业并无不当,其应当对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而发生的损失承担责任。

  航远公司在飞行过程中未做好安全防范措施是造成事故的主因。航远公司选择在中学附近,为城镇居民区,在该区域进行试飞活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事发路段建设后虽然尚未投用,但属于机动车已可行驶的道路,并未禁止车辆通行,属于开放性公共场所。无人机突然降落在机动车路面上,行进中的车辆驾驶人难以预料,难以及时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避让措施。因此,航远公司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原判认定其应对自身的飞行安全自行负责从而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法庭最后宣判,维持一审判决,驳回航远公司的诉讼请求。

  实际上,违规操作的无人机是最大的安全隐患,本案中的原告不仅不具备飞行资质,还在人口密集地开展未经申报的飞行作业,危害公众安全。但是,发生交通事故之后,无人机公司居然反咬一口,也真是奇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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