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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擅自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昨日,陕西省测绘成果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审议,修改稿对测绘成果的汇交与保管、提供与利用及质量监管等方面新增了诸多条款。

  昨日,陕西省测绘成果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审议,修改稿对测绘成果的汇交与保管、提供与利用及质量监管等方面新增了诸多条款。

  修改稿规定,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成果资料的汇交工作,并可委托设区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测绘项目的测绘成果资料汇交工作。测绘成果资料实行无偿汇交。申请利用属于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提交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效证明材料;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等。

  修改稿还规定,基础测绘成果和财政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除前款规定外,测绘成果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的,可以无偿使用测绘成果。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基础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应当执行国家和省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格式,实行资源共享,及时更新和完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的相关数据,并向社会提供服务。

  在法律责任方面,修改稿规定,违规擅自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或者在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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