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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南山出台低空经济19条 低空经济企业落户最高奖1亿元 资助企业开通物流或载人航线

每年安排总额不超过1500万元的专项经费,用于采购城市空中交通(UAM)出行乘用体验券。

3月28日,深圳南山区政府印发《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多项产业政策,包括《南山区促进低空经济发展专项扶持措施》等。

《南山区促进低空经济发展专项扶持措施》提到,对引进的各类低空经济类企业,依规模等条件,给予最高1亿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对获得中国民航局颁发的eVTOL航空器和无人驾驶航空器型号合格证(TC)、生产许可证(PC)、适航证(AC)的低空经济企业给予奖励;

支持开展低空物流,对于开通无人机物流航线的企业视运营状况给与资助;培育城市空中交通市场,对在南山区开通取得主管部门审批且在公开渠道售票的通航短途运输航线、eVTOL商业运行航线并常态化运营的低空经济企业给予奖励。每年安排总额不超过1500万元的专项经费,用于采购城市空中交通(UAM)出行乘用体验券;

措施还提到要推动无人机竞速产业化;打造无人机出口贸易集聚区;支持保险机构推出适用于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相关保险产品,建立低空保险快速理赔服务绿色通道等。

相关措施自2024年4月8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还提到扶持低空经济第三方检验检测服务机构,按其房租给与补助。

南山区促进低空经济发展专项扶持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放宽市场准入若干特别措施的意见》等文件精神,支持深圳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试验区建设,抢抓低空经济产业密集创新和高速增长的战略机遇,推动南山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增强发展新动能,打造低空经济企业总部及研发基地、建设世界低空经济高地,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所称低空经济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营业务为通用航空、无人驾驶航空器整机及零部件研发生产制造,低空保障相关软硬件开发及系统设计与建设,低空飞行及综合服务等低空经济领域企业。

第三条  本措施支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引培低空经济产业项目、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支持低空基础设施建设、发展低空飞行和综合服务业、支持低空经济企业走出去、加大低空经济金融服务支持等六大部分。各部分资金量在资金总量控制范围内可适当调整。

第四条  区发展改革局、区科技创新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及区企业服务中心为本措施的主管部门,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区发展改革局分项资金、区科技创新局分项资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分项资金、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分项资金及区企业服务中心分项资金审批专责小组为本措施的决策审批机构,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负责相关申报、审核及管理活动等。

第五条  本措施申报主体原则上应符合《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地”、“独立法人”、“每家单位单个扶持项目资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万元”等相关条件,但以下情形除外:

(一)申报第六条、第七条的主体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每家单位单个扶持项目资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万元”总量控制限制;

(二)申报第六条第四项、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二项的主体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地”资格条件限制。

第二章  引培低空经济产业项目

第六条  推动低空经济产业集聚。

(一)对新引进中大型工业无人机、行业应用无人机以及载物/载人eVTOL航空器等整机研发制造运营,以及航电飞控、动力能源、机体材料、任务载荷等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供应商等低空经济企业,依规模等条件,给予最高1亿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

(二)对于新落地南山区的低空飞行器整机研发、制造及运营项目,项目投资金额(不含地价)达到2000万元以上(含)的,按不超过项目实际发生的固定资产总投资金额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项目最高2000万元。对带动性强、具有低空经济产业发展重大贡献的项目,报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采用“一事一议”方式予以审定支持。

(三)鼓励低空经济企业做大做强。对符合一定规模、增速条件的企业,分档给予最高1亿元奖励。对新获得中国民航局颁发的135部、141部运行资质的运营服务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50万元。

(四)支持低空经济产业链融通发展,推动供需匹配、协作配套、创新合作、资源共享,对属于低空经济产业领域,且上年度产值达到一定规模的工业企业直接从辖区其他规上工业企业、规下工业样本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采购原材料,按经审计的采购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采购方资助,每家企业每年资助额最高1000万元。其中,企业首次申报本项目时,按经审计的上年度采购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资助;企业第二次申报本项目起,按经审计的上年度采购金额较上次申报本项目时认定的“上年度采购金额”的增量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资助。以上购销双方存在绝对控股关系的,不予资助。

第三章  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第七条  鼓励企业技术创新。

(一)开展核心零部件研发制造、软件开发、服务应用等领域关键技术攻关(包括主控芯片、飞控系统、轻量化材料、动力电池、感知避障、信息安全、航空器识别及反制等),且获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科技重大专项(重点项目)资助的牵头单位,按照获得市级资助金额最高6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最高资助600万元。

(二)对入围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采购、认证、成果推广等目录的产品,按照每个目录产品10万元,给予单个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奖励。

(三)对获得中国民航局颁发的eVTOL航空器和无人驾驶航空器型号合格证(TC)、生产许可证(PC)、适航证(AC)的低空经济企业给予奖励。其中,eVTOL航空器分别奖励300万元、300万元、150万元,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分别奖励1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分别奖励60万元、60万元、30万元。每个企业每年不超过1500万元,同一型号每项认证仅奖励一次。

第八条  加快创新服务平台建设。

(一)鼓励各类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加强低空经济高端创新载体建设,对国家部委(局)认定并落地南山区建设的低空领域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民航重点实验室等,按照市级资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支持。

(二)支持企业、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等主体开展低空仿真验证、检验检测、风洞实验、试验试飞、适航审定服务等平台建设,鼓励对外提供共享服务,年度服务收入达到100万元的,按服务收入的20%给予资金补贴,单个主体每年最高500万元。

第九条  鼓励开展标准规范制订。

每项主导制定、修订的国际标准、“一带一路”区域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按照获得市标准化资助金额最高50%的比例配套资助;每项参与制定、修订的国际标准、“一带一路”区域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按照获得市标准化资助金额最高20%的比例给予配套资助。每家单位每年最高资助50万元。本条政策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实施用于推动标准战略工作,执行资金总量控制。

第四章  支持低空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条  鼓励企业开展低空基础设施建设。

支持企业投资建设低空信息基础设施(低空CNSD通信/导航/监视/反制、气象监测、数字底座、监管调度平台)、地面配套设施(低空航空器起降、备降、停放、智能起降柜机、充换电及公共测试场等)以及全空间无人系统相关基础设施。对经主管部门备案许可、具备提供公共服务能力的项目,按照不超过实际建设费用的50%进行一次性补贴(不包含航空器采购及软件系统),单个项目最高补贴10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500万元。

第五章  发展低空飞行和综合服务业

第十一条  支持开展低空物流。

对开通医疗/应急、配送等起点或终点至少一个在南山区内的低空物流新航线及架次(其中,起终点均在南山区内的,一起一落计为一个架次;起终点仅有一个在南山区内的,一起一落计为半个架次)的低空经济企业给予资助。

1.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航线:取得主管部门审批且每年常态化运营完成1000架次以上(含)的航线,每条新开航线给予最高一次性资助2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200万元。首年企业年运营达到1万架次以后,每增加1万架次给予最高20万元资助。次年开始,对于企业新开航线、同比上一年总飞行架次增量部分按相同标准给予资助。

2.大、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航线:取得主管部门审批且每年常态化运营完成500架次以上(含)的航线,每条新开航线给予最高一次性资助35万元,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350万元。首年企业年运营达到1万架次以后,每增加1万架次给予最高40万元资助。次年开始,对于企业新开航线、同比上一年总飞行架次增量部分按相同标准给予资助。

以上两项资助每个企业每年合计不超过1000万元,由政府采购服务的低空物流项目不享受上述资助。

第十二条  培育城市空中交通市场。

(一)对在南山区开通取得主管部门审批且在公开渠道售票的通航短途运输航线、eVTOL商业运行航线并常态化运营的低空经济企业给予奖励。对每条境内航线(起点或终点至少一个在南山区内,航线距离不低于25公里,年度执行不少于100架次)一次性奖励15万元;对每条深港跨境航线一次性奖励50万元;每个企业年度奖励最高100万元。

(二)每年安排总额不超过1500万元的专项经费,用于采购城市空中交通(UAM)出行乘用体验券。该体验券面向区绿色通道企业、高层次人才和社会公众发放。

(三)支持低空经济企业探索在铁路枢纽(西丽综合交通枢纽)、港口枢纽、核心商务区、旅游景点等开展低空飞行联程接驳应用,拓展旅客联程接驳、货物多式联运等创新场景。

第十三条  拓展“低空+”业态。

(一)扩大公共服务领域应用。将低空飞行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鼓励区政府有关部门在应急救援、森林防火、城市消防、交通巡查、公安巡逻、违建巡查、国土测绘等公共服务领域购买低空飞行服务,促进低空经济与数字经济融合发展。

(二)推动无人机竞速产业化。支持企业、行业协会、专业机构开展无人机竞速相关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游戏、俱乐部、赛事、产品开发、场馆、产业园、教育和培训等业务,将无人机竞速纳入南山区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发展扶持范畴。

(三)鼓励低空经济从业机构在南山区面向大众开展低空文化体育、低空科普、航拍娱乐、集群表演、惠民促销等活动,将相关活动纳入南山区消费服务支撑政策支持范围。

第六章  支持低空经济企业走出去

第十四条  打造无人机出口贸易集聚区。

依托南山区金融服务及无人机产业集聚基础,发挥无人机技术性贸易研究评议基地优势,打造一站式无人机出口贸易服务体系,建设全球无人机出口贸易中心集聚区,为低空经济企业拓展海外市场提供便利。

第七章  加大低空经济金融服务支持

第十五条  创新低空经济金融服务。

(一)积极支持企业创新低空经济产业链金融产品和服务,重点开展融资租赁、信贷和保险业务。将低空经济相关金融服务纳入南山区金融业发展扶持范畴,推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支持低空经济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及质押融资、供应链金融融资,给予低空经济金融相关从业人员职业素质提升补贴。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投贷联动业务,支持银行加大低空经济企业信贷投放力度。

(二)支持保险机构推出适用于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相关保险产品,建立低空保险快速理赔服务绿色通道。鼓励企业扩大经营性飞行活动规模,依法投保责任保险,给予企业年度总保费金额20%、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三)将低空经济企业纳入南山区企业融资扶持对象,在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股权融资、上市融资等方面给予相应支持。对符合条件的低空经济项目,列入政府引导基金投资项目库。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申请本措施支持的低空经济企业,在申请前须经主管部门备案认定。

第十七条  本措施尚未涵盖但对辖区经济发展有重要影响的事项或上级部门有明确要求的事项,由相关单位直接向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提出受理意见,按“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第十八条  本措施自2024年4月8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本措施与南山区其他同类优惠措施,由企业自主选择申报,不重复资助。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调整的,根据新政策做相应调整。

第十九条  本措施由区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相关资金主管部门承担,并制定与本措施相关的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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