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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将试点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

促进智能网联汽车推广应用。

日前,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5部门联合发出通知,将组织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促进智能网联汽车推广应用,提升智能网联汽车产品性能和安全运行水平。

通过开展试点工作,引导全省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和使用主体加强能力建设,推动有关企业开展跨界合作,协同构建新型网状产业生态体系,实现“车—能—路—云”高效协同,推动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试点实施分为产品准入试点、上路通行试点和应急设置。其中,试点汽车生产企业应当细化完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的准入测试与安全评估方案,经确认后,在省级主管部门和车辆运行所在城市政府部门监督下,开展产品测试与安全评估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对产品测试与安全评估方案、实施、结果等进行评估。同时,试点汽车生产企业应按照监测要求将车辆接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试点管理系统,通过产品测试与安全评估后,方可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产品准入申请。

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准入管理有关规定,经受理、审查和公示后,作出是否准入的决定。取得准入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在限定区域内开展上路通行试点。试点使用主体应当按规定为车辆购买保险,申请办理注册登记,监测车辆运行状态,加强车辆运行安全保障。在车辆注册登记前,申请试点使用主体变更的,应当按照要求补充提交材料。使用车辆从事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相应业务类别的运营资质并满足运营管理要求。

试点期间,车辆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涉嫌安全隐患,试点汽车生产企业或使用主体有未履行安全责任和网络安全、数据安全、无线电安全保护义务等情形,应当暂停试点并整改。车辆自动驾驶系统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且无法消除,试点汽车生产企业、试点使用主体相关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无法保障试点实施等情形,应当退出试点。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5部门将定期组织对试点工作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及时总结经验,逐步完善智能网联汽车准入、道路交通安全和交通运输管理政策、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对经过试点实证的自动驾驶和“车—能—路—云”融合的先进技术和产品、可行方案、创新机制,梳理提炼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成果,支持进一步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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