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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切实做好2022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切实做好2022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有关处(室、局)、直属有关事业单位:

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2〕4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切实做好我省2022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工作,在自然资源部统一部署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就2022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在全省2021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基础上,以2022年12月31日为标准时点,利用最新遥感监测成果,通过县级实地调查和多级核查,全面掌握全省2022年度国土利用的变化情况,客观真实反映自然资源管理工作成效,更新县级调查数据库,形成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保持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以下简称“三调”)及其基础上开展的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的现势性,有效支撑高质量发展和国土空间治理现代化。

按照国家要求,结合2022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工作,耕地保护监督部门同步开展2022年度耕地卫片监督,对一般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对不合理的耕地流出问题及时组织整改。同时,各地要以“三区三线”成果为基础,重点梳理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情况,及时对违法违规用地等行为进行纠正和查处。

二、工作要求

(一)协同联动,统筹做好变更调查。

国土变更调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形式组织实施。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省要求制定实施细则,并切实组织做好宣传、培训、确定承担单位、实施具体调查、核查等各项工作,明确自然资源部门内部的责任分工,通力配合、各司其职。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林草主管部门要按照《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共同做好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工作的意见》(自然资发〔2022〕5号)和《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变更调查与林草湿调查监测协同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浙自然资函〔2022〕103号)要求,加强国土变更调查与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工作的衔接,对在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工作中发现地类变化的,及时纳入当年国土变更调查。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相关组成部门应协同配合,牢固树立国土变更调查工作“一盘棋”思想,共同完成本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工作,要将耕地卫片监督、垦造新增耕地、耕地功能恢复流入耕地、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增减挂钩(含拆旧区和建新区)、增存挂钩、土地综合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修复、海岸线修测、河湖治理等工作成效涉及地类变化的,及时纳入当年国土变更调查,未纳入的在相关工作考核时不作为当年工作成效。

耕地保护监督部门要对耕地变化情况及原因进行分析,根据《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林业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的实施意见》(浙自然资规〔2022〕16号),认真排查整改耕地违法违规转为其他农用地的情况,及时将整改结果反馈调查部门,对2023年2月15日汇交初报省级成果前完成整改,且符合耕地认定标准的,仍按耕地认定(二级类根据实际情况变更);对完成整改但未达到耕地认定标准的,按推(堆)土有关要求进行调查;对未完成整改的,按实地现状变更地类,待整改完成后,纳入相应年度变更调查。同时,继续牵头组织实施好2022年度耕地资源质量成果的年度更新与监测工作。

执法部门要认真梳理遥感监测发现的新增建设用地图斑,对其中属于违法建设的要及时查处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反馈调查部门,及时纳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

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将会结合督察工作,关注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中发现的耕地变化、违法建设用地等情况。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结合国家下发的用地管理信息基础上,根据本地区自然资源管理各类项目实际情况,及时补充完善部综合信息监管平台报备的各类用地管理信息,补充备案截止日期为2023年1月31日。

(二)压实责任,确保成果真实准确。

各地要按照《通知》要求,始终高度重视年度国土变更调查这项基础性工作,秉持“坚持党中央精神,坚持国家立场,坚持权责对等和严起来”的指导思想,要压紧压实省市县三级及作业单位责任,健全完善省市县三级沟通指导机制,严格落实“分阶段分层级”质量管控机制要求,确保按时保质完成任务。

县级要对变更调查成果的真实性负主体责任,市级要负责组织做好本区域调查成果的检查把关,并对本区域调查成果质量负总责,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对各县级调查单元的变更调查成果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调查数据真实准确可靠。省级对经市级检查合格后的县级调查成果进行全面核查,核查通过后报送国家。

要有效落实耕地保护、土地综合整治、执法监督等自然资源管理业务部门的责任,及时主动提供相关真实数据,对实地确实发生地类变化的纳入国土变更调查,确保新增耕地、土地综合整治等自然资源管理成效及时体现。

(三)落实经费,保障工作顺利完成。

2022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和日常变更工作内容多、任务重、时间紧、要求高。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土地调查条例》、《2022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实施方案》、《县级国土调查生产成本定额》等相关政策标准与规定,充分考虑工作内容和相关因素,合理测算经费,积极协调并足额列入年度预算,切实做好经费保障。要依规尽快确定项目承担单位,有条件的地方,可推行项目监理制。

(四)增强意识,抓细抓实安全生产。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除险保安和疫情防控相关要求,要进一步增强安全意识,做好应急预案,建立风险防范机制,落实落细疫情防控、作业安全、数据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三、质量管控

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是自然资源各项管理工作的基础,也是政府各部门涉及国土空间相关工作的共同“底版”,要严格落实“分阶段分层级”全过程质量管控机制要求,切实加强队伍建设,强化调查成果质量管控,确保我省2022年度变更调查成果真实准确。对虚报、瞒报国土调查数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土地调查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当事人法律责任,并相应追究相关领导的行政责任。

(一)加强县级调查质量。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肩负起变更调查成果真实性的主体责任,组织对本地区变更调查成果进行100%全面自检,确保成果的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调查过程成果应全部留档,确保全过程可溯源检查。

(二)强化市级质量检查。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检查把关作用,组织专业队伍对各县级调查单元的2022年度变更调查更新成果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市级调查成果整体质量。同时,利用全国统一的数据库质量检查软件检查各县级单位的2022年度增量数据的质量情况。县级成果经市级检查合格后,由市级盖章确认上报。

(三)从严开展省级核查。省自然资源战略研究中心(省自然资源调查登记中心)将组织专业队伍进行省级核查,按照不低于国家规定差错率标准的要求,对经市级检查合格后的县级成果开展全面内业核查并对各地上报的整改成果开展内业复核,合格后上报国家级核查。

(四)加强督导督查。对于不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时间要求上报成果、调查成果质量差的市、县(市、区),省自然资源厅将下发警示函予以督导;对省级核查反馈意见整改不力的市、县(市、区),将在年底绩效考核中扣除相应分值;对国家判定成果质量不合格的市、县(市、区)和所承担的作业单位,将予以全省通报。

四、进度安排

2023年1月15日前,省自然资源厅根据国家进度安排,将组织人员分批次到部领取遥感监测成果和确认版本的2022年度变更调查数据库并下发。

2023年2月5日前,县级调查单元完成县级国土变更调查工作,经县级自查和市级检查合格后向省自然资源厅报送变更调查更新数据增量包。

2023年2月15日前,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完成省级核查和整改工作,向部报送检查合格的县级国土变更调查初报数据。

2023年5月15日前,根据国土变更调查更新数据增量包的国家级内业核查、数据库质量检查、“互联网+”在线核查、国家级外业核查、数据库修改反馈等情况,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真完成国土变更调查成果整改和完善工作。

附件:

1. 浙江省2022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实施方案.docx 

2.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2〕49号).pdf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2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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