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Scan me 分享到微信

卫星互联网和NFV设备纳入入网许可证管理

《关于深化电子电器行业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将卫星互联网设备、功能虚拟化设备纳入进网许可管理。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电子电器行业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固话终端、传真机等11种电信设备不再实行进网许可管理,将卫星互联网设备、功能虚拟化设备纳入进网许可管理。《意见》明确,基础电信运营商不得组织开展对电信设备产品的商业测评。

《意见》在优化电子电器产品准入管理制度方面提出,动态调整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目录。将卫星互联网设备、功能虚拟化设备纳入进网许可管理,对与电信安全关联较小、技术较为成熟的固定电话终端、传真机等11种电信设备不再实行进网许可管理。《意见》在优化电子电器行业流通管理制度提出,基础电信运营商不得组织开展对电信设备产品的商业测评。

不再实行进网许可管理的电信设备(11种)包含:

1.固定电话终端; 2.无绳电话终端; 3.集团电话; 4.传真机; 5.调制解调器(含卡); 6.无线寻呼机; 7.窄带综合业务数字网络终端(ISDN终端); 8.接入移动通信网络的多媒体终端; 9.帧中继交换机; 10.异步传输模式交换机(ATM交换机); 11.呼叫中心设备。

纳入进网许可管理的电信设备(2种)包含:

1.卫星互联网设备 2.功能虚拟化设备

《意见》还指出,推行进网许可标志电子化,逐步替代纸质标志贴签,不再要求电信设备产品包装、内置信息、广告等处标注进网许可证编号,便利产品取得进网许可后尽快上市,但产品取得进网许可前不得销售或者使用。实行电信设备产品系族管理,对取得进网许可的产品,持证企业新增、变更委托生产企业,或者进行不改变主要功能、核心元器件的技术和外型改动的,无需重新办理检测和许可。

在优化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制度方面,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的审批承诺时限压减至15个工作日。除受限于无线电频率规划调整和频率使用许可期限要求外,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有效期限短于2年的延长至2年以上。优化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代码编码模式,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发布编码规则,由企业自主按照编码规则编制核准代码,便利企业安排生产计划,但产品取得型号核准前不得销售或者使用。

参与评论

【登录后才能评论哦!点击

  • {{item.username}}

    {{item.content}}

    {{item.created_at}}
    {{item.support}}
    回复{{item.replynum}}
    {{child.username}} 回复 {{child.to_username}}:{{child.content}}

更多精选文章推荐

泰伯APP
感受不一样的阅读体验
立即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