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8日,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公开,小米诉争“米家 mijia”商标被驳回。
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诉争商标“米家mijia”与引证商标均含有“米家”,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诉争商标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其他含义及特征,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小米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这意味着小米想使用“米家 mijia”商标暂未获得支持,但是米家、mijia等单独的商标依然可以使用。
诉争商标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其他含义及特征,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
10月8日,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公开,小米诉争“米家 mijia”商标被驳回。
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诉争商标“米家mijia”与引证商标均含有“米家”,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诉争商标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其他含义及特征,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小米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这意味着小米想使用“米家 mijia”商标暂未获得支持,但是米家、mijia等单独的商标依然可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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